學員學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產生的各項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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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日,原告張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在路上,與前方同向行駛突然停止的教練車追尾碰撞。事故發生時,學員付某正在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教練員馮某隨車指導。事故造成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0天。事故發生后,經認定,原告張某承擔主要責任,教練馮某承擔次要責任。
張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學員付某、教練員馮某、某駕校、某保險公司4方都告上法庭。本案審理過程中,經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5000元,被告某駕校支付原告張某鑒定費18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學員付某、教練員馮某、某駕校、某保險公司,到底該由誰來買單?
問題一:學員付某學習駕駛中出現交通違法行為,付某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一般應當是誰侵權誰賠償,但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的學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對其侵權后責任的承擔問題,法律作出了特別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該案中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學員付某還不具備相應的安全駕駛技能,不存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故付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問題二:學員付某學習駕駛中出現交通違法行為,教練馮某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上條第二款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馮某作為駕駛培訓教練,負有隨車指導、確保學員安全的義務,其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且造成了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教練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問題三: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駕校還是教練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教練員按照用人單位安排指導學員駕駛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教練教授機動車駕駛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所以教練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
問題四:駕校如何履行賠償職責?
本案中,付某作為駕校學員,其在學習駕駛技術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傷害的賠償責任,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剩余部分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無論是教練員還是學員,都應當加強安全意識,謹慎駕駛,這是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負責。同時,廣大市民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
來源:云南高院、丘北縣人民法院、文山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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