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柳卓楠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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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人:廣東X某(咨詢人要求隱名)
《法律公益診所》律師您好,想咨詢這個案件的法律問題:A與B是一對夫妻,A有一已故父母遺留下來的房產,與兄妹們待繼承。按照法律規定,婚后繼承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但現在A有病將不久于人世,A不想把該房產屬于自己的份額留給B,準備辦理放棄繼承,想把自己的份額留給兄妹們。請問A放棄繼承后,B是否有權以配偶身份要求繼承該房產A的份額?
解答人:游植龍(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一級律師)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因此,若A繼承其父母的房產,則該房產屬于A與配偶B的夫妻共同財產。
與此同時,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是有權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且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若A按照上述程序和規定放棄了繼承其父母的房產,A最終沒有繼承到房產,那么B就無法分到房產。因為只有先繼承了房產,才有夫妻共有的可能。所以B要求以配偶的身份繼承A父母的房產份額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有人認為,A放棄繼承房產,導致配偶B無法分到房產,侵犯了配偶B的合法權益。確實存在這個問題,但我們要意識到,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其權利,應得到優先保護,配偶不能以自己無法分到財產為由強制繼承人一定要繼承遺產。
編輯:正龍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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