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一名網友在后臺私信我,說她家婆(丈夫的母親)去世了,因為事情比較突然,其家婆未留下遺囑,家婆名下有2套房子,而她丈夫還有個妹妹,家婆去世之前一直是住在她們家的,家婆女兒遠嫁在外地,只有逢年過節才會回來探望。這名網友詢問這種情況下,她和她丈夫可以將兩套房子全部繼承過來嗎?應該怎么辦理繼承呢?
經過仔細詢問,得知家婆的這兩套房產是早年購置的,其家公在5年前過世,當時也沒有留下遺囑,只是因為這兩套房子的名字都只寫家婆一個人的名字,所以當時也沒有專門對其進行處理。家公去世后,家婆搬來跟咨詢人住在一起,由其照顧。
隨著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財產的增加,各種繼承的故事也層出不窮。比如,有的家庭因為財產繼承糾紛而親人反目;有的人為了避免紛爭干脆放棄繼承;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結果有時卻出人意料……然而可能是老人沒有意識到留下遺囑的重要性,有時候子女也不好意思直接讓老人留下遺囑,免得有奪家產之嫌,所以還是有很多家庭跟這位咨詢人一樣未留下遺囑,將身后事的麻煩留給了后人。我們通過解答咨詢人的問題,來學習一下,在老人去世如果未留下遺囑,家人應該怎么樣繼承房產呢?
一、沒有遺囑,哪些人可以分得房產?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1123條和1127條,我們可以知道,當沒有留下遺囑時,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而法定繼承人有2個順位,第一順位的是:配偶、子女和父母(這三者沒有先后順序),只有第一順位人都不能繼承的情況下,才輪到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是沒有先后順序的)。所以,咨詢人家婆的房產,現在有權利要求繼承的是其丈夫和其小姑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沒有遺囑,繼承人可以分得多少房產呢?
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和1153條,我們可以知道,法定繼承人的份額一般是均分,同時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多分。我們在計算時,可以先按照均分來計算,舉例來說,2套房產評估價值300萬,由于是咨詢人家公家婆的共同財產,5年前,家公去世未留下遺囑,則其價值150萬的房產要被繼承,當時的繼承人包括咨詢人的家婆、咨詢人丈夫、咨詢人小姑子這三人,則每人是50萬的份額。也就是說家婆的份額是200萬,今年家婆去世,則由兒子和女兒各分得100萬的份額。而兒子(咨詢人的丈夫)可以主張因為共同生活幫忙照顧要求多分(對這200萬的房產份額要求多分,前面100萬無權要求多分),實踐當中,這個多分的比例在法院判決來說一般是多5%—25%,所以可以主張咨詢人和丈夫分得160萬,小姑子那邊分得140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三、沒有遺囑,繼承人繼承房產的手續怎么辦?
沒有遺囑的話,要想繼承房產,最難的點就是要獲得繼承權公證。一定要獲得其他繼承權人的全力配合、其流程一般是這樣的:
先由某位繼承人向公證處提出繼承申請---公證處對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進行盡職調查---全體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同意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權公證所需材料全部收集齊全---全體第一順位繼承人能夠共同前往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繼承權公證辦完后---拿相關證明去房產處辦理過戶
公證需提交的材料有:
派出所或村委會等出具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房產證件;
繼承本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等);
繼承人身份證;
其他公證所需材料;
所以做父母的,最好在合適的時間立下一份有效遺囑,以解后顧之憂。一份有效遺囑,在繼承時,往往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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