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08日
自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稅制改革的發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歷史時期:第一個時期是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以前的29年,即計劃經濟時期,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后稅制建設起步和曲折發展的時期。第二個時期是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的41年,即改革開放時期,這是中國稅制改革隨著改革開放逐步展開和深化的時期,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新時代需要的新稅制。
在上述兩個歷史時期內,中國稅制先后經歷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1950年,在清理國民黨政府稅制和總結革命根據地稅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新中國的稅制。第二次是1958年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以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以后的新形勢。第三次是1973年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仍然是簡化稅制。第四次是1984年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普遍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全面改革稅制,以適應發展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全面改革稅制,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伴隨著波瀾壯闊的稅制改革,中國稅種的數量也發生了波浪起伏的變化。1950年統一設立14個稅種,1973年稅制改革后成為13個稅種。經過工商稅制改革以及同一時期的“利改稅”,1991年我國的稅制包含了37個稅種。1994年稅制改革主體工程完成后,共有25個稅種,之后繼續完善稅制,至2023年時設有18個稅種,2023年營改增,2023年開征環境保護稅,至今有18個稅種。
1968年,南京長江大橋建成通車。 CFP 圖
改革開放以前的稅制稅種狀況
(1949年~1978年)
1. 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間,中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歷程十分坎坷。
新中國誕生以后,立即著手建立新稅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附發《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統一設立14個稅種,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其他稅種一般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區根據習慣擬定辦法,報經大行政區或者中央批準以后征收(當時主要有農業稅、牧業稅和契稅,其中牧業稅始終沒有全國統一立法。此外,屬于中央稅的船舶噸稅的征收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制定)。當時的稅收法規,以政務院發布的暫行條例等為主。
在執行中,稅制作了一些調整。例如,先后增加契稅、船舶噸稅和文化娛樂稅為全國性稅種,其中契稅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城市房地產稅;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為文化娛樂稅(1956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部分稅目并入工商業稅;將使用牌照稅確定為車船使用牌照稅;試行商品流通稅;將交易稅確定為牲畜交易稅,但是沒有全國統一立法;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始終沒有開征。
【小結】總的來看,自1950年至1957年,中國根據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種稅、多次征為特征的復合稅制。這套新稅制的建立和實施,對于保障財政收入,穩定經濟,保證革命戰爭的勝利,實現全國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配合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建立、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0世紀50年代,北京商業街上的中國人民銀行。 CFP 圖
2.1958年,中國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規模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統一稅,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稅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工商統一稅、農業稅的立法。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14種稅,即工商統一稅、鹽稅、關稅、工商所得稅、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文化娛樂稅(1966年停征)、農業稅和牧業稅。
1962年,為了配合加強集貿市場管理,開征了集市交易稅,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73年,中國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大規模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稅。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13個稅種,即工商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開征以后此稅基本停征)、關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此外,鹽稅名義上包含在工商稅內,實際上仍然按照原來的辦法征收。在一般情況下,國營工商企業只需要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只需要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農業生產單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國營農場)一般只需要繳納農業稅,個人繳納的稅收微乎其微。
【小結】總的來看,自1958年至1978年,稅制幾經變革,走的都是偏于簡化的路子。同時,稅務機構被大量撤并。結果是稅種越來越少,稅制越來越簡單,從而大大縮小了稅收在經濟領域中的活動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
【數說】1952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為679.1億元,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分別為173.9億元、97.7億元,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別為56.2%、14.4%。在稅收收入中,貨物和勞務稅收入為47.6億元,占48.7%;所得稅收入為10.5億元,占10.7%;財產稅收入為1.4億元,占1.4%。此外,農業稅、牧業稅收入為27.4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28%。
1978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為3678.7億元,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分別為1132.3億元、519.3億元,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別為45.9%(比1952年下降了10.3個百分點)、14.2%,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營企業上繳的利潤。在稅收收入中,貨物和勞務稅收入為434.3億元,占83.6%,比1952年上升了34.9個百分點;所得稅收入為54億元,占10.4%;財產稅收入為1.2億元,占0.2%;農業稅、牧業稅收入為28.4億元,占5.5%,比1952年下降了22.5個百分點。
經濟轉軌時期的稅制稅種改革
(1978年~1993年)
1978年以后中國稅制的改革進程大體可以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78年至1993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前),即經濟轉軌時期,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稅制改革的起步階段,以建立涉外稅收制度為起點,繼而實行了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的全面改革。第二個階段是1993年至202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至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前),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稅制改革深化的階段,逐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新稅制。第三個階段從202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始,即全面深化改革時期,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稅制改革完善的階段,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新時代要求的現代稅收制度。
1981年,福日電視有限公司即將出廠的電視機。 CFP 圖
1978年至1982年期間,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地提出了改革經濟體制的任務;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提出要抓緊制定改革的總體方案和實施步驟,在第七個五年計劃期間(1986年~1990年)逐步推開。這些重要的會議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對于這一期間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作用。
這一時期是中國稅制建設的恢復時期和稅制改革的準備、起步時期,從思想、理論、組織和稅制等方面為后來的改革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稅制改革取得了改革開放以后的第一次重大突破。
從稅制方面看,財稅部門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開始研究稅制改革問題,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初步設想和實施步驟,并確定,為了配合貫徹國家的對外開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決對外征稅的問題。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對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沿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稅收法規,繼續征收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1982年,國務院提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關于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提出了今后3年稅制改革的任務,并得到了會議的批準。同年,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于征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發布了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
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的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發展有了重大突破,提出了發展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自覺運用價值規律,充分發揮稅收等經濟杠桿的作用,搞活經濟,加強宏觀調節。在所有制理論上,提出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論點,并肯定了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一時期是中國稅制改革全面展開的時期,取得了改革開放以后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為國營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新中國成立以后實行了三十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這一改革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突破了國營企業只能向國家繳納利潤,國家不能向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的禁區。這是國家與國營企業分配關系改革的一個歷史性轉變。
為了加快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1984年9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決定自當年10月起在全國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和稅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發布了產品稅條例(草案)、增值稅條例(草案)、鹽稅條例(草案)、營業稅條例(草案)、資源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
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此后,國務院據此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法規。
自1985年至1989年,國務院先后發布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修訂)、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建筑稅暫行條例(其前身是國務院1983年發布的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筵席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并決定開征特別消費稅。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年,國務院將建筑稅改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發布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37個稅種,即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營業稅、工商統一稅、關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此外,船舶噸稅自1986年起轉為預算外收入項目。
【小結】總的來看,自1978年至1993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國對稅制改革進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內外有別、城鄉不同,以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為主體,財產稅和其他稅收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大體適應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起步階段的經濟狀況,稅收的職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強,稅收收入隨經濟發展持續穩定增長,宏觀調控作用明顯增強,對于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調節生產、分配和消費,促進改革開放,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并為以后稅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礎。
【數說】1993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為35673.2億元,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分別為4349億元、4255.3億元,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別為97.8%、11.9%,前者比1978年上升了51.9個百分點,后者比1978年下降了2.3個百分點。在稅收收入中,貨物和勞務稅收入為3054.9億元,占71.4%,比1978年下降了12.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入為756.7億元,占17.5%,比1978年上升了7.1個百分點;財產稅收入為150.7億元,占3.4%,比1978年上升了3.2個百分點;農業稅、牧業稅收入為90.2億元,占2.1%,比1978年下降了3.4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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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參考來源:中國稅網《新中國70年稅制稅種改革歷程》
中國稅務報劉佐先生(曾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副主任、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中國稅務報社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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