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陳營:如何區分逃稅、漏稅、避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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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行為根據不同前提,可能導致行為結果定性的不同。過失漏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的屬于漏稅行為,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因不了解、不熟悉財稅法規、制度,或因工作上的粗心大意而錯誤地使用稅率進行核算申報,或失誤地未計或少計應稅數額與數量、主營收入和營業利潤等,導致漏繳稅款。
雖然逃稅行為和漏稅行為在客觀上均可以導致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情況的出現,但是兩種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本質的區別。逃稅行為是行為主體采取欺騙、隱瞞手段,故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行為則是行為主體過失導致少繳漏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逃稅和漏稅兩者在主觀上存在不同,導致兩者的處罰形式以及處罰程度亦有不同。行為主體故意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但是一旦被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發現,通常以業務不熟或者工作過失等理由加以搪塞。因此,在涉稅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過程中,會出現“明漏暗逃”的情形。針對“明漏暗逃”這種情況,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手段以及事后態度。如若行為人有偽造、變造、印泥賬薄、記賬憑證的行為,或者對其實施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拒不承認,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其行為屬于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如若行為人并未采取欺騙或者隱瞞的手段,同時能夠主動承認錯誤并能補繳稅款,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行為屬于一般違法的漏稅行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漏稅行為并非絕對不構成逃稅行為,漏稅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逃稅行為。例如,漏稅行為發生后自我發現或者他人告知,但是漏稅行為人并未主動采取措施補繳少繳稅款,而是采用欺騙或隱瞞等手段掩蓋其少繳稅款事實的,漏稅行為轉變為逃稅行為。
納稅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處,籌劃自身經濟活動,以減少應承擔的納稅數額,構成避稅行為。因此,即使避稅行為不為法律所支持,但其在實質上不算是違法行為。又因避稅通過合理的財稅處理方法將納稅數額最小化,因此避稅行為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雖然避稅行為與逃稅行為之間有著相似之處,但并不能將二者混淆,以免影響司法的公正性。對比不違法且合理的避稅行為,逃稅行為違法且不合理,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負有納稅義務,仍然實施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嚴重危害稅法以及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需要注意的是,避稅行為亦可以轉化為逃稅行為。例如,立法對法律漏洞或者模糊之處進行修正,將避稅行為納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時,避稅行為將會轉化為逃稅行為。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吉林省孫某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張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 山東省王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內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案
* 江蘇省羅某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 河南省張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 山東省某交通局張某(處級)受賄罪判處緩刑案
* 寧夏周某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緩案
* 北京市王某偽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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