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房地產中介的條件有哪些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
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
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的。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
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相關的房地產中介者,在從事房屋買賣時,應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相關的房地產中介。
這類房地產中介的相關成立條件,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房屋中介師,才能夠成立這類中介,辦理相關的營業執照進行相應的辦理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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