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產權的商住房,40年到期后可以續費。
1、根據我國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制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百于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我國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并無自動續期的規定。
3、根據現有法律來看,很可能度會由業主繳納土地使用金;也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樣自動續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繳費。
說到公寓房,很多人可能認為這是屬于可以居住的商用性質的房子,所以總結出來公寓房也就是商業房,于是就會覺得商住房和公寓是相同的,但其實這兩者是不一樣的,是有差別的,商住房主要是就是可以用來辦公但也可以用來居住的房子,商用房的概念比較廣泛,可以說商住房包含了公寓,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寓都是商住兩用房。
關于公寓其實也是有詳細分類的,一般可以分為普通公寓、商業公寓以及酒店式公寓,這里的普通公寓是不屬于商業用房的,而是相當于住宅,只有商業公寓和酒店式公寓是屬于商住兩用房,用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不過只要是公寓,一般都是精裝修交房標準,可以拎包入住不用裝修,其房屋周邊的配套設施基本上也已經完善,自然這種房子的售價往往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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