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當天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然而之后男方未按協議支付“治療費”,女方催討無果。這份協議是否合法,能否生效,且看法院判決。
案情回顧
女子劉某與男子楊某于1997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結婚初期雙方感情甜蜜,夫妻齊心努力,積聚了一定的財富。此后,由于生活中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導致矛盾不斷升級。
雙方將小孩撫育成年后,于2023年5月2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并約定“……女方與男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由于女方辛勤勞作導致病痛需長期藥物治療,男方應支付女方伍拾萬元整作為往后的治療費用……”。
同日,雙方因感情破裂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辦理離婚登記后,楊某未按離婚協議約定的上述內容履行。劉某催討無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合同有效,楊某應按合同約定向劉某支付50萬元。
法院判決
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劉某與楊某之間的贈與行為有效,由楊某向劉某支付50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贈與女方50萬元,作為將來治病的醫療費用,女方表示接受,符合贈與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典型的贈與行為。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劉某與楊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協議書》系雙方自愿簽訂,根據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以及特殊群體的法律規定,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積勞成疾,需要長期服用藥物,理應給予照顧。因而協議內容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該《協議書》的內容合法有效。楊某應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劉某50萬元。
扶弱濟困,保護弱勢群體、關注婦女兒童,促進社會和諧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存追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規定是對其正當權利的保護,我們應尊重和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引領和弘揚良善的社會風尚。
來源:婁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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