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時的調解主要有兩個程序,分別是起訴離婚和調解。
調解和判決的不同:調解更快,而且只要調解內容雙方都同意,法院就能出具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有相同的效力,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調解難就難在需要雙方同意,這很考驗律師、法官的調解能力。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官方數據,2023年國內一共124萬離婚案件,有44萬是以調解方式結的案,判決結案的數量在48萬左右【其他案件以撤訴結案居多】。
一、起訴離婚
想要調解離婚,第一步就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調解離婚,本身就是指起訴到法院,但是審理過程中男女雙方形成了一致意見,不要求判決,盡快拿法院調解書表明雙方離婚的離婚方式。
所以想要走調解的方式離婚,必須先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后,法院必須先行進行調解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調解階段
中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理論上只要判決還沒下,那么都可以進行調解,所以在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實踐中,有一個月調解離婚的,也有開了四次庭男方崩潰后調解離婚的。
從程序來說,在遞交立案材料后,法院會聯系人民調解員(不是法官)進行第一次的調解,如果雙方都有一定的調解意愿,那么這個階段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如果有一方強烈表示不愿意調解,那么會很快進入下一個階段。
在這次調解后,訴訟就正式走進法院庭審程序,此后調解工作會由法官主持,雙方就調解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就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在多年的實踐中發現,很多時候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需要一個平等對話和解決問題的平臺,因為很多人在面對離婚時會選擇逃避,不管是發短信、打電話還是見面,都不正面積極處理離婚事宜,這時候調解離婚就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解決問題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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