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在電視中或新聞中,經常看到聽到說犯罪嫌疑人。即使作案現場被當場抓獲的現行犯也被稱作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犯罪但不一定確定犯罪的嫌疑人。
公訴案件,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即檢察機關制作正式的起訴書并向法院提起公訴這之前的受刑事追訴者被稱為"犯罪嫌疑人",這個嫌疑并非是毫無緣由的懷疑,畢竟刑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行為,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不能輕易采用,必須得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的前提下才可以運用。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受到了追訴,在偵查階段,被追訴者之所以受到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部門之所以進行各項調查活動,收集各種證據,是因為偵查部門掌握一定的線索和證據,有根據懷疑他犯有某一罪刑,但是所掌握的有罪證據尚未達到對被追訴者進行正式起訴所要求的質和量。即使是一名在作案現場被當場抓獲的現行犯,因為即使當場行兇,也要調查案件的情況,有無法定免除事由等,盡管犯罪嫌疑重大,偵查部門也要進行調查,收集到足以移送起訴的證據,然后才能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作案現場被當場抓獲的現行犯為何不稱罪犯而稱犯罪嫌疑人,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無罪推定原則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只有在人民法院經過正當審判程序最終判決一個人有罪時,他才能被確定有罪。而在判決生效前的整個訴訟過程中,受追訴者在法律上處于無罪公民的地位,從法律上排除了他的“罪犯”身份,賦予他訴訟主體的身份,這是徹底廢止有罪推定、防止主觀臆斷所必需的。
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犯罪嫌疑人則稱為“被告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稱謂是訴訟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標志,標志著受刑事追訴者在訴訟過程中不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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