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俗稱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2011年9月1日起個稅新政執行后,年終獎的計算扣繳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所規定的,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與原來不同的是9月1日后執行新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和新個稅稅率。
1、實施獎金均衡分攤的籌劃
根據2023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適用的稅率就會越高。倘若職工的獎金一次性發放,那么,就會繳納較多的稅款,倘若采用分攤發放的方式來進行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也就是說,將職工的獎金分為幾個月分攤發放,那么,職工將會繳納更少的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而得到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倘若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數額與當月的薪酬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倘若是一次性發放獎金,按照稅法規定是不能將數月發放的獎金數額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計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酬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倘若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通過這種計算方式,可以發現,獎金發放高的月份適用較高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高;而獎金低的月份適用較低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低,甚至低于個稅免征額3500元,就沒有必要繳納職工個人所得稅。
2、避開無效的納稅期間效應的籌劃方式
嚴格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采用的稅率并不是真正的超額累進稅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所得稅時,是根據除以12以后的商數確定的稅率全額計征的,所以就產生稅收臨界點的問題。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這個稅收臨界點時,獎金即使增加1塊錢,也會導致邊際稅率的增加,從而使獎金全額適用更高一級的稅率,出現獎金增加、實際稅后收入減少的現象。這些年終獎金的范圍就稱之為無效的納稅期間或負效應期間,一般包括:6000—6305.6,24000—25294.1,60000—63437.5,240000—25466.7,480000—511428.6,720000—770769.2,960000—1033333.3,1200000—1300000元。因此,企業在設計年終獎的額度時,要避開這些負效應期間,從而達到為員工節稅、增收的目的。
3、實物重獎勵的籌劃
對于業績特別顯著的少數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年度重獎勵是應該的,但以現金形式的高獎勵往往會由于納稅而減少實際得到的獎勵金額而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企業要轉變思路,換現金為實物,如汽車、房屋的等。尤其是汽車獎勵的形式,企業以新購的汽車作為獎勵,但約定企業掌握所有權,員工只有使用權,同時約定汽車費用與責任保險的歸屬及一個年限,該年限界滿,企業會以較低的二手車價格出售給該員工,出售價格可在員工本來應納的稅額內酌情考慮。這樣,企業在該期限屆滿前可以計提折舊和列支相關費用,增加了利潤抵減項,員工又不必繳納個稅,而期滿后又較低價獲得了汽車所有權,可謂一石三鳥。另外,對于股份公司來說,股票期權獎勵是很常見的管理層激勵方式,也存在籌劃的空間,公司可以將其行權日分開到不同的年度,使適用高稅率的股票期權適用低稅率,以達到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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