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個人與企業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期
個人與企業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有效期,根據法律規定,租賃合同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兩種合同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賃物的法律關系,它們之間存在著如下的區別:
1、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有自由選擇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無權選擇。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由成本、購買租賃物的費用、利息等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資的對價、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對價,一般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不能收回投資。
3、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承租人承擔,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出租人承擔。
4、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資金,一般不直接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由供貨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質量責任;
租賃合同則是出租人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質量責任。
5、租賃期滿,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續租、留購”三種方法之一處置,而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交還租賃物(或者續簽租賃合同),不存在“留購”租賃物。
6、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多個當事人,其法律關系十分復雜,而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相對而言,關系較單純、簡單。
根據上文可知,無論是個人與個人還是個人與企業,租賃合同的有效期最長也就是二十年,跟簽合同的主體是誰沒有任何關系,超過二十年的是無效的,期滿可以續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各位讀者來北京碩恒律師事務所咨詢。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