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自此,醉駕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入刑。
醉駕入刑后,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根據山東省高院發布的數據,2023年全省刑事案件收案96080件,刑事一審收案較多的十個案由,排名第一的是危險駕駛罪,收案27387件,占比42.78%。2023、2023年,危險駕駛罪刑事案件也是排名第一,而危險駕駛罪多由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
醉駕入刑初期,由于只規定了處拘役并處罰金,但拘役期限如何確定,能否判處緩刑,是否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各地標準不一。
后,2023年,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此后,為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2023年最高院又以量刑指導意見的形式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做了細化。各省高院也基于此規定了各省市的指導意見。
針對起訴和審判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地區的檢法共同制訂了相應的辦案指引。
那么醉駕,什么情況下一定判實刑,什么情況下可以判緩,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是什么?
01 醉駕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02 有以下情形,實刑,一般不判緩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于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各地標準不一,梳理一下,大致有如下情形:
明知不符合案件標準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訴訟期間拒不到岸或者逃跑的;
有威脅、打擊、報復、賄賂執法人員、證人、鑒定人員或者偽造證據、讓他人頂罪等妨害司法等行為,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03 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04 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顯著危害不大或者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不一,梳理后,通常為:
1,不存在從重處罰情形,16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輕微事故、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悔罪的;
2,不存在從重處罰情形,卻因急救病人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
05 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些地區將以下兩種情形不作為犯罪處理(不適用于全部地區):
1,醉酒在公共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未發生交通事故;
2,代駕至不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小區門口,駕車入小區的。
結合以上,醉駕被抓后,判處緩刑的前提條件是無從重處罰的情形,如200毫克/100毫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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