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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嫌疑人一旦被批準逮捕,那么其被羈押的期限就會大大延長。
綜上,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但是并不代表37天公安機關就會將嫌疑人釋放,更多的情況是將其逮捕。
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家屬一般是不能與之會見的,因此最重要的是及時委托律師進行會見,了解具體的罪名以及犯罪情節等等,以為后續的辯護工作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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