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關心,
打一場官司要花多少錢?
訴訟的成本由以下費用構成:
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律師費
01
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根據財產類案件和非財產類案件區分按不同的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
1、非財產類案件案件受理費是指: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類案件案件受理費是指: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財產類案件)
1、1萬元以下:50元:
2、1-10萬元:標的額x2.5%-200元;
3、10-20萬元:標的額x2%+300元;
4、20-50萬元:標的額x1.5%+1300元;
5、50-100萬:標的額x1%+3800元;
6、100-200萬元:標的額x0.9%+4800元;
7、200-500萬元:標的額x0.8%+6800元;
8、500-1000萬元:標的額x0.7%+11800元;
9、1000-2000萬元:標的額x0.6%+21800元;
10、2000萬元以上:標的額x0.5%+41800元。
以10萬元的財產類案件為例:根據現行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收取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2300元。
02
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03
律師費
打官司如果聘請律師的話會涉及到律師費用。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印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秶矣嬑?、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費〔2000〕392號)同時廢止。
來源:司法部官網
2006年,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23〕611號)規定,代理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2023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2755號),進一步縮小了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范圍,將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僅限定于三類,分別是:刑事訴訟案件,即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部分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包括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近年來,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地方,如天津、河南等,已全面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法律公園、律商研究等綜合,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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