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找證據,提供線索,追究對方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不過證據非常難找。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隱藏、轉移自己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
不過,無論他如何逃避,只要他能夠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那么都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但是,如果由于他的這種行為導致裁判無法履行,那么他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最起碼法院執行局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對其予以拘留或者罰款。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這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但是如果他屢教不改,拘留完事以后仍然采取逃避執行的行為,那么法院可以再次拘留。對于拘留的次數,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限制,只要不是連續拘留就行。
而且如果他隱藏、轉移的數額比較大,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按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追究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了。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至于多少錢構成這里的情節嚴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很多省都已經有細化的標準了,大多規定超過1~2萬元就可以構成這里的情節嚴重了,也就是可以追究拒執罪的刑事責任了。
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能做的就是要提供上述這些線索的。
當然這個線索提供的越多越好,越具體越好。只不過作為一個個體自然人,在搜集線索方面可能非常有難度。但是,畢竟案件的法院執行環節,還有法律的強制性保證實施呢。
所以,只要申請執行人提供了初步的線索,法院就有義務去核實。
比如,偽裝成交易相對方,這就可以通過簽訂合同、交易等情況獲得對方使用的銀行卡信息。
或者是將其日常使用他人微信等消費的相關線索提供給法院,當然有錄像、照片等視聽資料就更好了。
不過,這些事情做起來真的是很困難的。
此外,如果被執行人整天開著一臺車,但是這臺車又沒登記在他自己的名下。這個線索完全可以提供給法院,這個車基本上就存在很大的問題。
一旦有差不多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就可以走刑事途徑了。
具體的方式可以有三種:
第1種是申請法院執行部門直接將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門第2種是自己到公安機關報案第3種是自己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過這有個前提,就是自己提出過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從現實中來說,第一種是最為常見的,也是應用起來最為方便的。畢竟法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公對公,對接還是相對更順暢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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