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未簽訂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
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
標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
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
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準,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
按照規定未簽訂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屬于有效合同,另外合同的簽訂必須是以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當中的條款是雙方協商決定的,如果說產生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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