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贅三十余年
不幸工傷身亡
生母說含辛茹苦養育
岳父說簽訂了入戶協議
82萬元賠償該歸誰?
“上門女婿”的身后事
湖南新晃,李某為某公司廠房進行鋼棚維修時不幸墜亡。2023年5月15日,其子小明、小天(化名)與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由某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家屬工亡補助金、家屬撫恤金、喪葬費等共計820000元整。
賠償協議簽訂后,公司將賠償款全部支付給死者兒子小明、小天及死者妻子姚某。而姚某只分給李某的母親鄧某10000元賠償款。
因死者生母鄧某對賠償款分割有異議,遂起訴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該筆賠償款。審理過程中,依照被告姚某的申請,依法追加死者岳父老姚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經查明,原告鄧某的二兒子李某于1984年與姚某結婚,按農村風俗“入贅”至姚某家中,隨后,鄧某一直跟隨小兒子一家生活。
被告姚某是名家庭主婦,生活來源主要是死者李某的務工收入。李某與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他們均已成年成家。
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老姚夫婦生育了五個女兒,其余女兒已經出嫁。李某與姚某結婚后,將戶口遷入姚某處,并與姚某父母共同生活。
李某“入贅”到姚某家時,由李某繼父與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隊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訂了《男到女方落戶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李某和姚某負責老姚夫婦的生養死葬,老姚夫婦百年歸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婦的遺產。但上述協議書沒有李某和姚某簽字。
另外,李某的生父、繼父、岳母已經過世。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費喪葬費60000余元。
?法院:原告有權主張分割賠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小明、小天與某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書》真實有效,賠償款中實際應包含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內容。原告鄧某作為死者李某的母親,有權主張分割上述賠償款。
關于第三人老姚能否獲得上述賠償款的問題,法院認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戶協議書》沒有死者李某的簽字,對李某不產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個女兒,5個女兒對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又因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其也無權分配李某的死亡賠償金。
原告鄧某應獲得的賠償款,由被扶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兩部分組成。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養人生活費條件的是原告鄧某及被告姚某。經核算,鄧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4957元,姚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99827元。
而死亡賠償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或是有扶養關系的人的一種經濟上和精神上的補償,其分配原則應當根據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及對死者的依賴程度適當分配。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賠償金應由賠償款減去開支的喪葬費、鄧某和姚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組成,即635216元,且有權分得該款的人應為死者李某的近親屬,即原告鄧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
對于該款的分割,死者李某從1984年開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傷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來源于死者李某的務工收入,故其應當多分;原告鄧某年歲已高,體弱多病,但其一直跟隨小兒子一家生活,且還有兩個兒子贍養,故其可適當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經成年,應適當少分。
綜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項的分配為:姚某應分得255216元,鄧某應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應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計,鄧某應當分得的賠償款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經支付鄧某10000元的賠償款,故據此判決被告姚某、小明、小天還應當支付鄧某154957元的賠償款。
?法官:賠償金分配有原則
1 哪些屬于近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屬于近親屬范疇。
2 哪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
這里說的扶養是包含撫養、贍養和狹義的扶養。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本案中,李某死亡時,其兩個兒子已經成年,沒有需要扶養的情形;老姚是其岳父,不屬于近親屬范疇,也不屬于李某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且姚某已年滿55周歲,生活主要來源于李某,屬于被扶養人之一,但姚某還有兩個兒子,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還需扣減兩兒子應承擔的贍養責任;鄧某系李某的母親,年事已高,也屬于被扶養人之一,但鄧某共有三個兒子,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要扣減另外兩兒子應承擔的贍養責任。
3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姚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計算二十年,鄧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五年計算。
4 殘疾賠償金是指什么?
死亡賠償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或是有扶養關系的人的一種經濟上和精神上的補償,其分配原則應當根據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及對死者的依賴程度適當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 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又稱被扶養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被扶養人生養死葬及財產的遺贈為內容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戶協議書》不屬于遺贈扶養協議,理由是該協議簽訂的主體是李某的繼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再則,該協議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對姚某父母的贍養,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繼承人,對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姚某與李某組成的家庭不能作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老姚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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