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資質是否可以進行評估?哪些特許經營權可以單獨評估?
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以及許可證,是否可以作為一項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斷。
(1)對于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轉讓或交易的、或者明確為無形資產的行政許可證,實際為企業的法人資產,可以進行評估。
例如:《公路收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出租車營運許可證等,可以作為一項權利依法進行轉讓,即可以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單獨進行評估。
(2)對于通過行政許可方式頒發的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排污許可證、林業規劃調查設計資質以及金融業務許可證等特殊(特種)準入資質,屬于企業資源,盡管能為企業帶來收益,但法律規定不得與企業分割單獨轉移。因此,此類行政許可不能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單獨進行評估。
(3)以企業品牌經營權許可作為內涵的特許經營權,比如,例如麥當勞、可口可樂等授權經營,可以作為一項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該類特許經營權的評估,可以依據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要求,選取恰當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令2008年第11號)
第四條 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
第八條 同一個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合并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第十六條 轉讓下列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方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確定前款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最低成交價的依據。
第十八條 轉讓收費公路權益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評估方法應當采用收益現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轉讓方與資產評估機構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內約定。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2023年8月,環境保護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23年版)》,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來源:北京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專業技術委員會執業問題解答(2023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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