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北京的陳女士因為與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然而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存在分歧。今年起,涉及財產爭議的離婚訴訟的審理有了新變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于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會怎樣影響這起離婚案件?
離婚時產生財產糾紛怎么辦?新舉措來了
今年1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舉行了一起離婚訴訟的庭前會議。與法官黃河以往審理的離婚案件不同的是,他向當事人雙方出示了一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財產申報表》,要求雙方按照申報表的內容填寫,并如實申報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陳女士與劉先生2010年登記離婚,由于種種原因兩人無法再維持婚姻生活。2023年,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然而兩人在離婚過程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明細與數額存在較大爭議。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本案中,男方主張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權,因為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對于財產的數量他們爭議比較大,而且取證困難,我們認為這種案件適合發送這樣一個告知書。
法官介紹,在以往的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如實陳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但當事人瞞報、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當事人的行為被發現后,往往會以“記不清”“忘記了”等理由搪塞過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在我們之前承辦的一些案子里,特別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了大量的,特別是男方,通過隱匿、轉移財產來達到侵占對方財產的目的。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保護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知情權,預防在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轉移隱匿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這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出臺,我認為是出于保護婦女的權益的一個考慮。給雙方施加了法定義務,讓雙方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雖然是規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但我認為這個權利、義務是施加給雙方的,雙方都有向法院如實申報的義務。
法官認為,雖然以往的離婚訴訟中也會要求當事人雙方如實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是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法院通過發送申報告知書,相當于給雙方加了“緊箍咒”,給雙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義務。作為法律義務,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如果不履行,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比如在本次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不如實地去申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隱藏、轉移等行為,我們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少分或者不分。
何種情形下 離婚訴訟當事人要申報共同財產?
什么樣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需要申報共同財產呢?法官表示,并不是所有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訴訟都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我們認為,對于在離婚訴訟中一些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的、簡單的,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狀況都是清楚的、爭議不大的、能夠協商一致的,這樣的案件是沒有必要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
而在本案中,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主要集中在保險理財和集體股權入股等方面,構成較為復雜,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財產申報期限為一個月,并且還要提交相應的證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這些證據,比如如果要提交工資收入、存款、股票、證券,都得附上相應的存款明細,比如房屋登記證、股權登記證書等相應材料。比如車輛現在誰在使用,當時買車的時候誰付的款,告知期限一般和舉證期限是一致的,我們會根據案件的復雜情況、調查取證的難易程度進行綜合考量。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又將面臨什么樣的后果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還明確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法律人士表示,如果這些行為涉嫌違法,還將面臨其他懲罰。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河:如果轉移或者隱藏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比如妨礙到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妨礙了庭審的紀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我們會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學專家認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因而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這不僅意味著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組成部分,也有助于節約訴訟成本,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雷明光:這些制度的建立為法院辦案提供了依據,它更具有可操作性了。一旦財產申報制度完整地建立起來,相關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當事人去有關部門調查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有關部門必須給予配合,這樣的制度建立起來,以后就會更好調查了,也會減少離婚后財產糾紛這樣的案件出現,法院可能會減少這部分的工作。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多地法院相繼發出申報令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國多地法院在涉及財產糾紛的離婚案件審理中,向當事人雙方提出財產申報的要求。
2023年1月1日,在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法庭向雙方當事人宣讀《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當場送達到雙方手中。本案中原告范女士與被告陳先生因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同時,原告范女士還請求法院對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衡陽縣人民法院審判員 譚建寶: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以利于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盡可能地查明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以便于我們公正公平地進行處理,盡最大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在一份法院出具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財產申報表》中,除了傳統的金融資產、不動產等明確登記外,還對企業入股、知識產權收益等作出了明確的登記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生產經營、投資經營等收益,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雷明光:財產的性質越來越復雜,比如有公司的股權、各種各樣的基金股票、各種各樣的不動產、各種各樣的動產、公司債券等,還有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對于普通的夫妻,尤其對不太掌握家庭財產主動權的一方,主要是婦女,她們在離婚過程中,確實在財產分割問題上處于弱勢地位。
法學專家認為,在這樣一種背景下,要求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如實、詳細地告知夫妻共同財產的必要性也逐漸增加。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雷明光:離婚的時候,雙方應該如實申報雙方財產的狀況,既要申報夫妻的共同財產,也要申報個人財產。申報以后才能由法官來判斷財產到底是個人的,還是共同的。
法學專家表示,通過法律規定,保護訴訟雙方的知情權,可以更好地避免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發生,同時減輕財產爭議給夫妻雙方造成的負擔。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雷明光:我們經常接離婚后財產糾紛這樣的案例,為什么是離婚后財產糾紛呢?也就是說明在結婚過程中,一方轉移、隱匿了部分財產,一旦離婚,另外一方發現以后,就要求重新分割,這樣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同時也給當事人增加了很大的負擔,還要去舉證這件事確實是之前不知道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這條規定可以起到彌補作用。
在申報表上,除了要求當事人對不動產、金融資產、企業入股等如實告知外,還要求當事人對債務及用途作出明確說明,對于有爭議的共同債務,當事人還需要提供證明其主張的證據。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雷明光:如果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也要申報。申報以后,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一是要靠對方來確認,還有通過法院來認定。
(原標題:離婚時產生財產糾紛怎么辦?這些情形下當事人可申報共同財產)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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