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注:本文中的人物、地址均為化名
案情經過
1、原被告因生活瑣事感情惡化
原告張某(女)與被告趙某(男)于2023年在湖南省某市某區民政局正式登記結婚,不久便生育有一女。在原、被告剛結婚時,雙方感情還好,但過了不到1年,雙方感情開始惡化。被告趙某由于工作的原因,在平常工作日時,便住在公司附近租的房子那里,周末時才回家。即使回家也會經常因生活瑣事、子女教育與原告吵架,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原告張某婚后便沒有去工作了,和婆婆、年幼的女兒居住在被告趙某婚前買的房子那里,婆媳關系是所有家庭的一大難題,原告張某也不例外,和婆婆的關系很差,由于沒有被告居中緩沖,婆媳關系尤其糟糕。
2、原告心灰意冷,準備起訴離婚
到了2023年,在雙方結婚登記約3年左右,原告張某心灰意冷,再也無法忍受雙方無休止的長期戰爭,也無法繼續和被告一家人一起生活,更不想女兒因此受到更大的傷害,遂搬出被告趙某的房子,雙方開始分居。被告開始暗地里咨詢律師,開始準備離婚事宜,原告亦希望能盡快結束這段婚姻關系,于是便找到本律師,準備起訴離婚。由于女兒長期和原告一起生活,建立起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故而原告希望在離婚時,能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雙方沒有任何的感情交流,原告對被告的財產情況一無所知。
本案的焦點分析
1、雙方應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所謂協議離婚,即雙方自愿離婚,根據《民法典》1076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因此,協議離婚是對雙方傷害最小的一種分手方式。而對于訴訟離婚,則是雙方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時,則應到法院起訴離婚。
而在本案中,雙方雖均有離婚的意向,但無法對孩子的撫養權、夫妻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故應到法院訴訟離婚。
2、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這個問題很重要,合理地選擇管轄法院,可以很大地減輕訟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案中,被告原籍在湖南省,后將戶口遷移到廣州A區。而原告的戶口一直在湖南,沒有遷移過來,但一直在廣州A區生活。因此,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先起訴離婚,管轄的法院均為廣州A區法院。
3、雙方能否離婚,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
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則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若雙方均要求離婚,屬于感情已破裂,法院應判決離婚。
即使一方不同意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而在本案中,被告雖同意離婚,但有在法庭上反口的可能,所以,我們建議原告,若其堅決要求離婚,要有第二次起訴的打算。
4、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而在本案中,原告最想爭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孩子雖然已近3歲了,但孩子自出生以來,均由被告撫養。因此,根據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則,法院很大概率會將孩子的撫養權判歸原告。
但是,如果雙方均強烈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則情況比較復雜。法院可能會要求雙方出具未成年子女撫養方案、撫養規劃,并進行親子關系評估等。在實務中,常有隱匿、轉移孩子的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無法保證對方的探望權,最終傷害的是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隱匿、轉移孩子的一方。
5、撫養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本案中,據原告稱,被告為一公司的部門負責人,月薪有2萬,如果屬實,則可要求撫養費4000-6000元每月。
6、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本案中,原告只知道被告有一套房子,該房子的首付為被告婚前所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而又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法院應對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平均分割。
由于原告對被告的其他財產均不清楚,所以,還需要申請法院調查。
7、離婚家務補償金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項為《民法典》的全新規定。由此可見,只要一方對家務承擔較多義務,就可以向對方主張家務補償金。但是,可以要求多少補償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務中,補償金由法官酌定判決。
庭審經過
1、一審第一次開庭,被告和其律師均出庭,同意離婚并放棄撫養權,但對房產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劃分、家務補償金、銀行賬戶等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撫養費的金額等有異議。
本案共經歷了一審和二審,而在一審中,就開庭了2次。在一審第一次開庭前,由于一直沒有收到被告的答辯狀,我們擔心被告不出庭,不愿意離婚,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原告可能還要進行第二次起訴,從而增長離婚的時間,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但是,庭審過程卻很順利,被告和其代理律師均出庭。對方不僅愿意離婚,而且還愿意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離婚案件的3個重點中的2個已經解決。但還有一個棘手的重點,即夫妻財產分割。原告長期沒有工作,手上沒什么財產,又對被告的財產一無所知,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對于撫養費、夫妻財產分割、家務補償金等,被告稱答辯,其工資只有1萬左右,并沒有原告所稱的2萬,到手的工資只有8000多,扣去房貸、生活費等,所剩無幾。對于原告主張的5000元/月的撫養費,不同意也無法支付,只能支付1500元/月的撫養費。對于夫妻財產的分割,被告并沒有其他財產,只有夫妻共同還房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可予分割,被告愿意分7萬。而對于家務補償金,被告認為,其母親退休在家,家中的家務活均由其母親做完了,原告并沒有做什么家務活,一分錢也不愿支付。
第一次開庭,效果比我們原來的計劃要理想的多。在開庭前,對于被告的財產,我們毫無線索。在開庭后,被告提交了其工資、還房貸的銀行卡的信息。另外,原告本來就掌握了被告另外一張銀行卡。于是,我們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來調取這3張銀行卡的流水。但是,由于房貸卡是被告母親的卡,對于此卡的律師調查令,法官不予批準,只批了其他2張卡。在調取了其他2張卡的流水后,我們并沒有發現被告轉移、隱匿財產的線索,于是我們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寶、微信的律師調查令,但法官不予批準。
2、一審第二次開庭,被告方只有律師出庭,因雙方已就離婚、撫養權等人身關系達成一致,只涉及到財產爭議,法庭予以審理。
由于我們對夫妻共同財產提出了很多質疑,法院又組織了第二次庭審。在第二次開庭中,被告沒有出庭,只有被告的代理律師出庭了。由于此次開庭不涉及人身關系,只審理夫妻財產的分割,法官對被被告沒有出庭沒有過多意見。第二次開庭,雙方的主要爭議為撫養費和夫妻共同還房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對于撫養費部分,被告依然堅持只能支付1500元/月的撫養費。法官語重心長地對被告代理律師說,你和被告說一下,再多給點撫養費,畢竟是自己的孩子。
而對于夫妻共同還房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于這部分的計算和房價有極大的關系,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房價。我方主張這套房子的房價為38000元/平方米,而被告主張31000元/平方米,雙方爭執不下。法官建議雙方調解,如果還不愿作出讓步,只有申請法院評估鑒定,而要評估鑒定,則要經過很多程序,時間也很長,還要一大筆鑒定費用。并且,法官給出了35000元/平方米的調解價格。考慮到法官所說的這些因素,雙方均接受了法官給出的調解價格。
最終判決
自第二次開庭審理后一個月,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決:
1, 判決雙方離婚
2, 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原告
3, 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
4, 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還房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8萬
5,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家務補償金2萬元。
縱觀全案,在剛開始的一年內,從男方給女方的轉賬記錄來看,常見1314,520等肉麻的、具有特殊意義的數字,由此可見,雙方還感情融洽,但很快雙方感情惡化,被告常常指責原告把家里搞的亂七八糟,孩子尿床了,也不清洗換掉床單。經常帶著孩子深夜11-12點鐘了還不睡。而原告亦指責被告不顧家,以工作忙為借口,不回家。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家庭不寧。雙方已經沒有夫妻之實,形同陌路,即使回來,雙方也是分房睡。雙方的矛盾不可調和。這種狀態直至離婚,不到短短的3年。
冷眼想看,雙方并不算壞人,只不過對生活中的一些事情有分歧,但就是無法相容,最終走到無法挽回的局面。也許,有些人天生不能在一起,就算在一起,最后也會分開。在此,給各位朋友忠告,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應該多多相互包容、體諒,要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并且努力經營好自己的婚姻,生活沒有過不去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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