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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再生資源公司,一般納稅人,自建了很多商業房出租給單位和個人,需要交哪些稅?如果有增值稅,進項稅如何確定?
解答: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一般納稅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屋,只能一般計稅,出租稅率9%;2023年5月1前取得的房屋,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征收率5%。
附加稅費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2.房產稅:按照不含稅租金的12%計算。
3.印花稅:按照“租賃合同”計稅,稅率千分之一。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所在區域的單位稅額計算。
依照財稅(2023)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對于貴公司的房屋出租業務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都可能選擇簡易計稅,在全部是簡易計稅時其取得的進項稅額就不得抵扣。如果既有簡易計稅,也有一般計稅的,其取得的進項應按規定進行劃分,不得抵扣的部分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財稅(2023)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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