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幾個方式;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
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
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借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
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2、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
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
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后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
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
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于收到申請書后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
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
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
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制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制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3、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
調查、辯論、調解;
(5)、制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
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
制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業發生糾紛需要雙方及時的協商解決,對于解決的方式需要由雙方來進行確定,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前提要確保起訴者本人符合條件,而且所起訴的案件有相關的證據,那么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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