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視劇的審判鏡頭中,我們常常能聽到“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樣的判決。那么就有小伙伴好奇了,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包含哪些?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呢?
今天興檢君就給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一些小知識。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資格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什么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那么剝奪政治權利
由誰來執行,又由誰來監督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負責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監督刑罰的依法執行。
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他有多久不享有政治權利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因此,按照上面所說的情形,犯罪分子在六年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還需要剝奪三年政治權利,那么他就有九年不享有政治權利。
另外要注意的是,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以上就是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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