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魏興寧律師表示,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訴稱
某供銷社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于某、玉某公司立即償還某供銷社借期內本息合計95000元,及逾期還款資金占用利息6095元(利息以95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標準15.4%計算,從2023年12月31日暫計至2023年5月31日),直至利隨本清。
法院查明
2023年9月28日于某、玉某公司以聯營借款的方式向某供銷社借款50000元整,約定聯營費用750元,期限6個月,2023年9月30日某供銷社以現金的方式向于某交付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于某、玉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2023年10月26日于某向某供銷社出具借條和欠條各一份,其中借條載明:“今借到某聯營款伍萬元正,聯營費每年玖仟元正,2023年9月29日計算,使用期一年。今欠人于某、蘭州玉某鐵制品有限公司。”欠條載明“今欠到某供銷社聯營費貳年聯營費,壹萬捌仟元正(18000元正)(2023年9月28日到2023年9月28日),今欠人于某,聯營費今年年底付清。”欠款到期后于某、玉某公司仍未履行還款義務。2023年2月10日于某向某供銷社再次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到某供銷社聯營費利潤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貳年共計壹萬捌仟元正(18000元正)蘭州玉某鐵制品有限公司于某”。2023年9月12日于某、玉某公司向某供銷社出具《還款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于某(玉某鐵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就2023年9月28日所借蘭州市七里河供銷聯社某供銷社本金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至2023年9月28日止使用期限5年,按約定利息每月750元,利息合計45000元,本息合計人民幣,玖萬伍仟元整(95000元),現作如下還款承諾: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30日前,商品(白酒和紅酒)償還本息總額的50%,即人民幣肆萬柒仟伍佰元整(47500.00);2.2023年12月31日前,現金償還剩余本息總額50%,即人民幣肆萬柒仟伍佰元整(47500.00)”。承諾到期后于某、玉某公司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于某系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認為
于某、玉某公司向某供銷社某供銷社出具的聯營借款、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對于某供銷社要求于某、玉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一第二款規定,2023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3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3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3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原告、于某、玉某公司在借款時并未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但雙方約定了每月750元的“聯營費”,且于某、玉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的《還款承諾書》中認可約定利息為每月750元;結合本案相關證據、交易習慣及庭審情況綜合判斷,原、于某、玉某公司雙方在聯營借款、借條、欠條中載明的“聯營費”實質為借款利息。某供銷社在庭審中經重新計算明確于某、玉某公司尚欠利息43779元(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8日)、逾期利息3163.5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利息),不違反律規定予以支持。于某、玉某公司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按照法律規定視為放棄抗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判決:于某、蘭州玉某鐵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蘭州市某供銷聯社某供銷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3779元(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8日)、逾期利息3163.5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利息),并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的標準,自2023年6月1日至本金清償之日計算逾期利息
典型案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終85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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