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儲蓄計息有哪些規定?
活期儲蓄是按每次變動余額和實存天數計算的。在儲蓄期間內如遇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每年6月30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的活期儲蓄,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計付利息。
計算儲蓄利息有哪些規定?
(1)計息起點規定。計算各種儲蓄存款利息時,本金以“元”為起點,元以下角分不計利息。
(2)儲蓄存款規定。儲蓄存款的存期是指存款的期限。計算儲蓄存期有以下幾條規定:
第一,算頭不算尾。儲蓄存款的存期是從存入日期起至支取日前一天止。存入的當天計算,支取的當天不計算。通常稱為“算頭不算尾”,3月8日存入,4月25日支取,3月8日存入的這一天是“頭”,這表明存款存入銀行已經入賬,應該計息。4月25日支取這天是“尾”說明存款已從銀行賬付出,不應計息。所以計算此存款應從3月8日起算至4月24日止,存期應為47天。
第二,月按30天,年按360天計算。儲蓄存款的存期計算方法與平時習慣計算天數的方法有所不同。公歷有大月、小月、閏月、平月之分,其天數各不相同。如果按公歷日期計算存期,很不方便。為了便于計算,提高工效,規定全年按360天,不論大月、小月、閏月、平月均按30天計算。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如30日到期于31日支取,也不作提前支取。但為了避免,請儲戶提供身份證明。
第三,按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儲蓄存款是按對年對月對日計算的,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對月。如果存入日為到期或支取月份年沒有的,即以到期或支取月份的最末一天作為到期或支取日計算。
第四,過期期間按活期利率計算。各種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款期間內,如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均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過期部分按照存款支取日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五,定期儲蓄到期日如遇假日,儲蓄所不對外營業,可提前一天支取,視同到期,按到期計算存期,但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3)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分行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計付利息。
(4)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5)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6)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取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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