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人士的婚姻問題,一直令社會憂心,尤其當新聞爆出“殘障女被迫嫁人”這類問題時,很多熱心網友會來后臺留言咨詢,想要弄清這些悲劇發生的原因。那么,到底殘障人士到底能不能結婚?是否享有婚姻自由?如果他們能夠正常登記結婚,其婚姻又該由誰來做主?法律在這個過程中,又會如何給予其保護?今天我們就結合兩則曾在社會上引發熱議的案件,來把這些問題講清楚。
【案例1】男子多次將殘障女兒“嫁人”騙彩禮,涉嫌詐騙罪
這是今年8月爆出的一則“騙婚案”。家住湖南的小婷是三級智力殘疾,然而他的父親謝某不但沒有盡到照顧女兒的責任,反而整日游手好閑,總琢磨著要利用女兒來“掙點快錢”。謝某打量長相還算不錯的女兒,想出來一個主意,他讓媒婆把小婷介紹給一些大齡未婚人士,來騙取彩禮。很快,就有人“上鉤”了,謝某拿到了第一筆彩禮錢,但沒多久就將錢財揮霍一空。于是,他再次找到媒婆,二人隱瞞了小婷已經訂過婚的事實,又把女兒“許配”給了另一個叫陳亮的男子。
據陳亮說,他先后給了謝某約12萬彩禮錢,才把小婷娶回家??梢驗樽约阂獬龃蚬?,所以小婷就一直住在娘家,只是每逢過年陳亮才把她接回自己家。讓陳亮想不到的是,謝某竟然趁自己不在家的這段時間,又安排小婷與別人訂婚!
得知此事后,陳亮感覺自己被騙了,要求謝某退還彩禮錢,但謝某稱“錢都還完了,沒錢退”,于是陳亮選擇了報警。
隨后,警方展開調查,這才發現謝某已經是“慣犯”了,為了獲取錢財,小婷已經被反復“被嫁”了至少三次。而且更令人氣憤的是,根據小婷今年還未滿18歲,根據現在的年齡推算,很可能她在第一次被“嫁人”的時候,還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至于小婷在反復被“嫁人”的過程中,是否是自愿與男方生活,這些細節警方暫未透露。
不過,此案目前已經立案偵查,謝某涉嫌詐騙罪,已經被依法刑事拘留。經警方調查,小婷的母親是智力二級殘疾,小婷是智力三級殘疾人,均無自主生活能力,所以在謝某被拘留后,當地民政部門已幫助其申請,將母女二人分別送到敬老院和兒童福利集中養育。
對于后續小婷的安排,民政局的負責人表示,目前根據評估,基本上可以認為小婷沒有行為能力,目前在社會福利院接受特殊教育,年滿18周歲后,會轉入特困人員保障。而據說與小婷訂婚的第三家還打算繼續把小婷娶回家,但民政局的負責人明確表示“沒有這個可能”,后續民政部門會按照相關政策保障小婷的生活,合法合規地進行處理。
【律師分析】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父親在女兒小婷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擅自做主,將尚未成年的女兒多次“嫁人”,先拋開其涉嫌詐騙這個罪名不說,我們只關注父親將智力殘障女兒嫁人這件事,父親有這個權利嗎?
在《民法典》有關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章節中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1046、1047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除此以為,在我國,締結合法婚姻關系必須要去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民政部門確認智力障礙的女孩可以表達自身意愿,同意辦理結婚登記,那么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他們二人的婚姻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民政部門不能確定女孩是自愿結婚,那么出于保障智力障礙女孩權益的角度,他們的婚姻登記有可能遭受阻礙,具體如何辦理、怎么辦理可能還需要以當地民政部門和其他社會保障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
也就是說,雖然在法律上,作為小婷的合法監護人,其父親有權利替她“包辦”婚姻,但前提是,父親的行為不能違反法律。首先,必須是在小婷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之后才能操辦;其次,必須保障婚姻中二人的知情權,也就是男方知道小婷有智力殘障仍然愿意迎娶,而小婷也愿意嫁給男方,這樣法院才有可能允許這段婚姻生效。
然而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據民政局反映,小婷是處于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狀態,也就是說她可能根本無法弄清楚“結婚是怎么回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相關專業部門來進行評估,確定小婷是否適合結婚,結婚后能否擁有幸福生活,如果無法保障這些問題,那么小婷就應該由其家人或者專門的福利部門照看,而不應該支持其結婚的訴請。
那么,到底該如何判定殘障人士的婚姻是否應該得到法律支持呢?為了進一步弄清這個問題,我們不妨再來看另一個經典案例。
【案例2】22歲智障少女嫁給55歲大叔,婚姻是否合法?
2023年河南爆出了一則“22歲智障少女被迫嫁給55歲大叔”的視頻,視頻中“智障新娘大哭不止”,觀看視頻的網友開始紛紛質疑,少女是不是被迫成婚。
隨后,新娘的母親出面回應,表示新郎待女兒很好,自己很放心,也請大家放心。新郎官也表示,雙方的婚姻是征得了女方家長同意的,還當眾允諾:“老婆雖然是智障人士,但我會對她好一輩子。”
雖然有了新娘母親和新郎的保證,但熱心網友還是不放心,于是事件逐漸發酵,縣領導也引起高度重視,抽調當地公安、民政、法院、婦聯各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來核實這段婚姻的合法性。
最后,經調查,這段婚姻屬于雙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齡,不存在被迫嫁娶行為。當地民政、婦聯部門和當地政府均表示,會進一步關注這個家庭,給于必要的幫助和人文關懷。
【律師分析】
那么對于這段“老夫少妻”的婚姻,咱們又該如何評判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這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把智力殘疾列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即使智力有殘疾的人,也享有婚姻的權利。同時從事婚姻家庭研究的專家也表示,“登記結婚需要雙方都表達結婚意愿。智力殘障人,即便能表達結婚意愿,因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在做登記結婚時需要監護人陪同。如果監護人也同意其結婚,就達到了個人意愿和監護人意見一致的結果。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不表示行為人沒有感情和感知能力。殘障人士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戀愛,然而一旦要結婚,就涉及登記等程序,這就是法律問題。”這也就是說,新娘如果行為能力有限,無法表達自己結婚意愿,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至于,如何判定殘障人士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這個鑒定通常要由法院來做,但前提是當事人需啟動鑒定程序。不過在實踐當中,有的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不去申請鑒定,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登記結婚,例如如果是二級精神殘疾,不能表達自我意愿,即便登記結婚了,法院也可能不認定其婚姻具有效力。總之,借由今天分享的兩個案例,我們可以對殘障人士的婚姻問題,總結出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殘障人士沒有被禁止結婚,他們同樣享有婚姻自由;
第二,有一定行為能力的殘障人士,在滿足了法定結婚條件后,如果自己以及其監護人都表示同意,那么可以進行合法登記結婚。
第三,沒有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不能夠登記結婚,即使登記了,其婚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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