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的調解,物業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
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
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結束后,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借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
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物業管理糾紛調解第一步,申請,即糾紛發生后,當事人雙方要求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糾紛的,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或征得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矛盾糾紛。
第二步,受理,即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認為屬于重大、復雜案件的,建議當事人向街道(鄉鎮)或區(市)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
當事人堅持在社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
第三步,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收到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申請事項屬于調解范圍的,應予調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案;
疑難復雜案件的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未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步,履行,即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當發生物業糾紛后我們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先盡量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之后還是無法解決的,我們再去選擇其他的方式。
當然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我們可能會經常遇到,如果大家都能相互體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最好的解決方式,沒有必要動不動就起訴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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