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動機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罪犯抱有“坐牢不賠錢”的想法,履行意愿低,加上一些罪犯履行能力較差,導致出現大量“空判”現象。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率低成為一個長期存在的司法難題。
這一司法難題的存在,不僅有損刑事裁判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也容易造成國家財產流失,導致被害人權益受損、生活陷入困境。
為破解執行工作中這一突出問題,近年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制度創新為引領,在海口部署實施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集中集約執行試點改革,將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跟減刑假釋銜接,實施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集中集約執行,創新打造了刑事財產刑執行的“海南經驗”。
為深入探究這項改革的經驗做法,記者赴海南法院進行了調查采訪。
因觸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柯某明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追繳與同案犯違法所得7.9萬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在柯某明的兒子主動代為履行罰金6萬元和代繳違法所得3.7萬元后,刑罰執行機關將柯某明的履行情況嵌入罪犯“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標準報請減刑。海口中院及時將涉案款項上繳國庫,并依法裁定減刑3個月。
在海南,像罪犯柯某明這樣積極主動履行刑事財產刑的案例還有很多。這主要得益于海南法院深入推進的刑事裁判涉財產性判項集中集約執行改革。近年來,海南省高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以制度創新為引領,在海口中院部署實施這項改革試點,將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跟減刑假釋銜接,有效破解司法實踐中不少罪犯“坐牢不賠錢”的難題,創新打造了刑事財產刑執行“海南經驗”。
整合資源提級管轄
推進集中集約改革
“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是我國刑事執行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破解財產刑‘空判’難題,成為擺在全省法院系統面前的重要課題。”海南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陳文平說,經調研顯示,減刑假釋與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分軌而行,是導致財產刑“空判”現象大量出現的因素之一。
為破解這一制約瓶頸,2023年4月,海南高院在海口中院部署實施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集中集約執行試點改革。海口中院在全國法院首創由專業化部門進行集中集約執行,將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案件交由審判監督庭集中辦理,并把刑事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跟減刑假釋銜接,將財產刑履行情況作為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標準之一。
“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承辦法官向罪犯釋明上述標準,根據罪犯履行能力及悔改表現,充分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對有履行能力卻不依法履行財產義務的,從‘嚴’把握;對主動履行財產義務的,結合其悔改表現決定是否從‘寬’裁決。”海口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柏楨說,由此督促罪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主動履行財產義務,形成良性循環。
2023年6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23-2023)》提出,完善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與減刑、假釋工作銜接機制,提升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力度與規范化水平。
至2023年初,海口中院的這項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案件質效的提升僅限于中院本院,綜合市區兩級法院的執行質效來看,仍存在刑事執行案件執行到位率低、終本率高的情況。
此外,依照法律規定,減刑假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案件大部分卻在基層法院執行,減刑假釋與財產性判項執行分軌而行,相互促進甚微。
為此,海口中院在改革經驗基礎上,優化結構、整合資源,打造刑事執行改革的2.0版本。經海南高院批復同意,自2023年5月1日起,海口中院提級集中管轄全市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案件。
2023年8月27日,海口中院掛牌成立刑事執行局,組建專業化辦理團隊,統籌辦理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案件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推進刑事執行工作的標準化、專業化、規范化。把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與“打財斷血”“黑財清底”等工作相銜接,有效提高執行到位率。
在黎某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一案中,根據生效刑事判決,黎某應履行財產性判項為罰金10萬元、退賠被害人155萬余元。根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和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移送執行函,海口中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執行。涉案房產于2023年11月19日騰退,2023年4月經司法拍賣后處置完畢。
在張柏楨看來,提級管轄充分盤活了海口市區兩級法院的“執行資源”,變“執行不能”為“執行可能”,用較少的司法力量實現更高的辦案效率,既節省了司法資源、為基層法院減負,又有力地維護國家、集體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試行財產保全制度
建章立制統一標準
在審理許某政等6名被告人非法采礦案和陳某東等7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海口中院對69名被告人采取了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共凍結75人101個賬戶總計4022萬余元。
2023年11月,海口中院出臺《關于規范辦理刑事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的實施意見(試行)》,在全省率先試行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將財產控制前置,為后續執行到位奠定基礎,有效提升執行到位率和執結率,從源頭上破解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難”。
不僅如此,海口中院還建章立制、統一標準、規范執行,建立健全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長效機制:出臺《關于規范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案件移送立案的實施意見》,在市區兩級法院統一該類案件的執行標準,明確兩級法院刑事審判部門移送執行時需查明罪犯羈押地、家屬聯系方式及住址等信息,并制作移送執行表,一案一表,規范立案;出臺《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規范意見》,嚴格規范對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條件審查,頒布七項禁令,嚴肅紀律作風,確保辦案人員依法依規辦理該類案件,從源頭治理違規違法現象。
海口中院在財產性判項的執行程序中注意靈活變通,比如考慮到財產性判項被執行人多為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主動履行受限的客觀情況,采用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方式,積極引導有條件的親屬代為繳納;而對有主動履行意愿,但一次性履行完畢存有困難的被執行人,可依法參照民事執行程序中和解長期履行的相關規定,準許其分期履行財產性判項,確保案件逐步執行到位。
在辦理云某犯受賄罪案中,法院依法判處云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贓款60萬元。刑事判決生效后,云某未在限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罰金。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云某除了一套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遂查封了該房產。云某申請法院暫緩執行房產,對履行期限給予寬限。執行法官綜合考量全案,結合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提及的比例原則,給予云某一定寬限分期履行。之后云某分三次主動履行完畢。
為提升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與規范化水平,海南高院于2023年1月出臺《關于強化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工作指引(試行)》,并發布兩個典型案例。
“我們內外聯動,協調對接,合力構建高效執行格局。”張柏楨表示,海口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會簽《關于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公檢法三家的職責分工,促進部門間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海口中院還與檢察機關構建執行工作平臺,安排專人實現工作對接,按時分享執行工作數據,主動接受檢察監督,共同推動生效裁判的執行。發揮智慧法院作用,聯系監獄管理部門搭建執行工作專線,及時了解罪犯的服刑表現,查詢罪犯服刑期間經濟情況,嚴格減刑、假釋的報請,形成一體化聯動執行合力。
三升一降成效顯著
財產刑不再“空判”
“過去由于種種原因,相當一部分罪犯的財產刑沒有被執行,法院財產刑判決成了‘空判’。如今,財產刑判決不再是‘法律白條’了。”海口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蔡紅曼感嘆道。
執結率上升1.18個百分點、執行到位金額上升1541%、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案件數和履行金額分別上升2261%和1258%、平均執行天數縮短66天……較之2023年,海口中院2023年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案件執結率持續提升、執行到位金額逐年翻番、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案件數和履行金額大幅增長、平均執行天數大為縮短,呈現“三升一降”良好勢頭。
據統計,自海口法院創新實施刑事財產性判項集中集約執行以來,共受理此類案件7087件,結案6281件,結案率為88.63%,共執行到位金額7.64億元,其中被執行人主動履行2556件,主動履行金額3.31億元。
“作為被害人,我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非常滿意。法院對我的事情非常上心,法院的有力執行保證了我的合法權益。”這是海口中院執行局法官唐彩榮收到的一份感謝信,信中飽含了被害人的感激之情。
唐彩榮認為,罪犯積極履行刑事財產性判項,既有力地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又修復因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實現財產執行和罪犯改造兩促進,有力地化解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治溫度。
“海口中院通過提級集中管轄全市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成立刑事執行局,實現了財產性判項執行與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集中統一辦理,有效解決被執行人履行積極性不高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評價說。
“抓好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工作,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加快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項改革在推動法院內部機制分工,外部協同合作方面探索出了一條可行的路子。”陳文平說。
陳文平提出,海南法院要加快推動刑事財產刑案件集約流轉、數據共享、資源調度等配套機制建設,構建減刑假釋、財產性判項執行、黑財處置信息共享統一平臺,為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目標貢獻“海南經驗”,為海南自貿港建設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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