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匯綠生態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匯綠生態,證券代碼:001267)曾經因經營不善而退市,卻在經過重組方破產重整、股權分置改革、重大重組等一系列操作后,成功改變了原有的經營范圍與狀況。在重組完成后,涅槃重生,成功重新上市。現今這種另類借殼上市現在并不提倡,但是在這個案例中體現了一些重組中常見的所得稅事項,值得關注與注意。因此,本期華稅將結合匯綠生態破產重組事項與讀者分享重組中涉及的所得稅問題。
一、匯綠生態重新上市
2023年11月11日,匯綠生態發布《重新上市報告書》宣布于2023年11月17日重新上市。
匯綠生態前身為武漢市六渡橋百貨公司(證券簡稱:六渡橋,證券代碼:0765),成立于1990年,于1997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
2000年3月,六渡橋更名為“武漢華信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變更為“華信股份”。此后,因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股票自2004年3月22日起暫停上市,并于2005年7月4日起終止上市。2005年9月5日,華信股份股票開始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代辦轉讓(證券簡稱:華信3,證券代碼:400038)。
華信股份自2005年退市后,主營業務長期停滯,持續盈利能力不足,債務清償困難。但是,華信股份在2023年至2023年期間先后通過破產重整、兩次重大資產重組、股權分置改革取得了匯綠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綠園林”)100%的股權,債務規模大幅縮減,資本結構明顯改善,主營業務變更使得盈利能力以及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在此期間,華信股份改名為匯綠生態)。
在終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匯綠生態依據《上市規則》第14.9.1條第(十一)項、《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匯綠園林其實在2023年曾遞交IPO申請后又主動退出,選擇了通過破產重整、兩次重大資產重組和股權分置改革以取得華信股份100%股權,試圖適用老三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不需要在證監會IPO排隊、也不需要執行借殼上市的復雜審核標準與流程。但是在2023年9月,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退市后包括借殼上市在內的并購重組事項,按照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監管規定,對其進行有效規范,對退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監管標準與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其中重點審核持續盈利能力、獨立性、是否存在財務調節。在這情況下,匯綠生態直到2023年才達到相關要求,得以申請重新上市,先后經歷了業務部門審核、跨部門初審、上市委員會審核及深交所審議決定的“四堂會審”,歷時2年多,上市難度不亞于正常IPO。
二、匯綠生態重組步驟及重組各方涉稅分析
(一)破產重整
1、破產重整內容
2023年8月28日、29日,債權人張玉民、武漢鑫安泰分別以華信股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武漢中院申請對華信股份進行重整。2023年10月29日,武漢中院作出(2023)鄂武漢中民商破(預)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華信股份的重整申請。
2023年12月12日,武漢中院作出(2023)鄂武漢中民商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華信股份《重整計劃》,終止華信股份重整程序。《重整計劃》主要包括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及經營方案。
根據《重整計劃》及各方具體商務談判情況,匯綠園林原全體股東作為重組方,將匯綠園林100%股權分次注入公司,于2023年5月實施完成重整相關計劃,公司主營業務變更為園林工程施工、園林景觀設計及苗木種植等。
破產重整階段發生的股權轉讓包括:華信股份全體非流通股股東無償讓渡其所持華信股份股票的65%,即讓渡11,585.61萬股;流通股股東無償讓渡其所持華信股份股票的60%,即讓渡4,236.99萬股。其中,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11,585.61萬股股票由重組方有條件受讓,以吸引有實力的重組方參與重組,恢復華信股份持續經營能力;剩余部分用于清償債權或支付相關費用。流通股股東讓渡的4,236.99萬股股票由管理人進行公開處置。重組方履行受讓條件所支付的對價為匯綠園林的股權及李曉明支付的部分現金(20萬元),根據李曉明做出的說明,上述現金來源于其積累的自有資金。
2、華信股份所得稅分析
在目前的破產重整司法實踐中,出資人權益調整用于出讓融資和以股抵債主要方式有兩種:(1)原股東無償讓渡股權;(2)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華信股份選擇的就是原股東無償讓渡股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在華信股份在對該部分受贈資產不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的情況下,華信股份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無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華信股份原股東所得稅分析
對于自然人股東來說,股權轉讓受到《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限制: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實踐中,自然人股東可以結合企業的破產重組計劃向主管稅務機關解釋該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的合理性,從而避免因“股權轉讓收入偏低”而被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過程中時,需提供充分的材料與理由以支持所主張的合理性,從而獲得主管稅務機關對該合理性的認可。
對法人股東來說,無償讓渡股權給子公司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或一般稅務處理。由于匯綠生態未進一步披露該部分相關細節,暫時無法根據公開數據評估匯綠生態股東在該步驟的具體稅負影響。但是在實踐中,需要結合各企業的資產狀況、股東獲取股權的成本、整體重整計劃等材料,具體評估股東的涉稅影響以及需要適用的稅收政策。
(二)股權分置改革
1、股權分置改革內容
為解決股權分置的歷史遺留問題、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以謀求長期持續發展,華信股份于2023年開始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主要方案為:
(1)匯綠園林原全體股東按各自持有的華信股份非流通股股份占其合計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向華信股份全體流通股股東每10股贈予2.5股華信股份股票,共計1,765.43萬股;
(2)匯綠園林原全體股東將其合計持有的匯綠園林12.8233%的股份贈予華信股份,華信股份未支付對價。
2、匯綠園林原股東所得稅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因此,受贈股份的華信股份全體流通股股東無需繳納所得稅。
3、華信股份所得稅分析
由于匯綠生態未進一步披露該部分相關細節,暫時無法根據公開數據評估匯綠生態受贈匯綠園林12.8233%的股份的具體稅負影響。
但是,在實踐中,考慮到67號公告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的可能性,即通過贈予或其他低價方式讓渡股權存在潛在納稅調整風險,我們建議企業在股權轉讓前通過稅務專業人士進行具體稅負影響評估或咨詢,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風險。
(三)重大資產重組
1、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內容
(1)2023年重大資產重組
2023年3月24日,匯綠園林原全體股東作為重組方(以下簡稱“重組方”)與華信股份簽署《股份注入協議》,約定按其各自在匯綠園林中的持股比例向華信股份注入合計14,829.59萬元等額的匯綠園林股份(14.5280%的股份),以有條件受讓華信股份非流通股股東無償讓渡的11,585.61萬股非流通股(其中470.67萬股非流通股因被質押凍結暫未劃轉至華信股份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專用賬戶,因此實際劃轉11,114.94萬股)。
(2)2023年重大資產重組
華信股份與重組方于2023年8月3日簽署了《原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款補償協議》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并于2023年11月23日簽訂上述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重組方將匯綠園林16.0766%的股份贈予華信股份以解決華信集團及其關聯方拖欠華信股份16,410.23萬元的債務,且華信股份擬以1.28元/股向重組方非公開發行451,143,348股股份購買重組方所持匯綠園林56.5721%的股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共涉及匯綠園林72.6487%的股份。
2、華信股份所得稅分析
在2023年重大資產重組中,華信股份轉讓了從華信股份非流通股股東無償讓渡的11,585.61萬股非流通股給重組方。由于匯綠生態未進一步披露該部分相關細節,暫時無法根據公開數據評估該步的所得稅影響。
而在2023年重大資產重組中,華信股份不僅從重組方獲贈匯綠園林16.0766%的股份,還發行股份購買匯綠園林56.5721%的股份。前者受贈匯綠園林股份的行為,考慮到重組方已經成為華信股份的股東,華信股份可以根據29號文的規定,在對該部分受贈資產不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的情況下,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無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后者通過股份支付購買匯綠園林股票的行為,其股份價值低于獲取的匯綠園林的股份估值,因此無需計算相應的所得稅。
(四)原匯綠園林股東所得稅分析
原匯綠園林股東通過破產重整、股權分置改革、重大資產重組將匯綠園林100%股權分步轉讓至華信股份:
(1)股權分置改革階段:匯綠園林原全體股東將其合計持有的匯綠園林12.8233%的股份有條件贈予華信股份。
(2)2023年重大資產重組階段:匯綠園林原全體股東按各自持股比例將匯綠園林14.5280%的股份注入華信股份。
(3)2023年重大資產重組階段:重組方將匯綠園林16.0766%的股份贈予華信股份;華信股份以1.28 元/股向重組方非公開發行 451,143,348 股股份購買重組方所持匯綠園林56.5721%的股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共涉及匯綠園林72.6487%的股份。
對于上述一系列操作,匯綠生態在《重新上市報告書》中披露,寧波市北侖地方稅務局將上述破產重整、股權分置改革、重大資產重組被視為同一重組事項中的三個步驟。在這情況下,重組方中的自然人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41號)的規定,在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重組方中的法人股東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所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中,原匯綠園林股東李曉偉、李曉明、靈哲投資向寧波市北侖地方稅務局辦理了5年分期繳納所得稅,前4年暫不繳納,第5年一次性繳納。其他原匯綠園林股東獲取匯綠園林股權的成本高于匯綠園林股權在破產重整、股權分置改革、重大資產重組中的評估值,因此無需繳納所得稅。”
上述操作的關鍵是將一系列操作視為同一重組事項,并利用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及法人股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59號文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分步重組的操作應控制在12個月內,且在實質上應為同一項重組交易。
結語
在企業日常并購項目或者破產重整中,往往會同時涉及到多項標的企業債務清理及股權投資事項。清理企業債務及股權投資的方式(清理債務方式如收購債權、代為清償、融資清償、提供擔保等;股權投資方式如股權轉讓、增資入股、債轉股等)與操作流程的不同,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企業重組方案導致的整體稅負。因此,在設計企業重組方案時,不僅需要考慮重組方案的法律可行性,還需要考慮不同方案的經濟可行性及潛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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