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有的征收方為了加快當地征地拆遷工作的進展,在面對那些不簽署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時,往往會動用一些違法行為來逼迫被征收人簽署補償協議,或者將不簽署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違建后拆除,并以“出于人道主義”給付被征收人一定的補償,更有甚者在面對不簽署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時會直接進行強拆。
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進行維權時遇到相關政府部門不作為的情況,又該如何應對?
遇到強制拆遷怎么辦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對強拆,很多當事人容易情緒激動,以暴制暴,進而產生肢體沖突,甚至釀成血案。
其實,這樣的方式一是無法達到當事人想爭取到合理補償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議大家采用。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后,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 當事人可在事后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于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會有這樣的想法:“警察和征收方都是串通一氣的,報警也沒有用,說不定警察還反過來打壓我們,還是不報警了。”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果拆遷隊到來后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最好是多人多次報警,將現場交給警察處理,但要保留好報警的通話記錄。
當遭遇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對暴力行為掌握相關證據后,向公安報警。如果公安在接到報警后,置之不理時,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不作為。
強拆現場,是當事人事后維權的重要證據,因此,一定要第一時間對強拆實施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以保留現場實況這個有力證據。
在攝影攝像時,當事人應注意,攝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攝像設備被搶奪或損毀,但攝錄的畫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強拆實施過程,參與強拆的人員情況都要攝入畫面。最好同時有一人近前錄音,在錄音中能夠辨別現場人員在強拆實施過程中的身份,職責等。
視頻、音頻等錄好后,不要輕易從原始設備中刪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留在原始攝錄設備上,并同時備份。
強拆現場情況復雜,背后的法律關系更是錯綜復雜。實施強拆很少政府親自出馬,常常會以開發商、社區、村委會甚至社會閑散人員具體操作的方式來實現。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指揮,事后也以各種借口推脫的一干二凈。
因此,對當事人來說,如果你的房子已經被強拆了,簡單說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你的財產權,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于當事人來說,通過司法途徑都是唯一辦法。如果是個人實施了這一行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們應該敦促警察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相關部門不作為怎么辦
向行政機關申請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方式有很多種,例如到窗口當面遞交材料、網絡申請、遞交信件申請等。
建議老百姓采取的方式是通過郵件方式進行申請,并注意在郵寄單上表明申請的內容,其主要作用在于,在日后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進行維權時,能提供有利的證據證實百姓已經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以防出現行政機關亂稱未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對往后的維權不利。
針對不同的申請事項,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是不同的,如信息公開的20個工作日、行政復議60天,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序6個月等等。
不同的履職內容期限亦有不同,關于工作日和自然日亦沒有相同的規定,故老百姓應當對相關期限予以了解,以防出現因對時效的不知情造成維權錯誤的后果,建議此方面最好咨詢專業律師,以防耽誤維權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其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在面臨強拆時,我們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極大威脅,人民警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其神圣職責,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如果在報警后,人民警察不作為、不保護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成為拆遷人的幫兇時,那么就很有可能涉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褻瀆公職類的犯罪,情節嚴重時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一旦強拆報警得不到救濟時,應保存好報警相關記錄憑證,及時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反瀆職部門進行控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形,通常老百姓可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通常起算時間是自行政機關不履責到期之日的60日內,訴訟為6個月內。
老百姓在具有相關證據并經過履行職責的期限后可以進行復議或訴訟,具體選取何種方式建議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盡量縮短維權時間,避免耽擱后續程序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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