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物業用房面積糾紛,業主和物業公司可以通過協商形式調解,也可以通過走司法程序解決處理,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
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根據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其中兩萬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積不得低于八十平方;
兩萬到二十萬平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四的比例配置;
二十到三十萬平方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三的比例配置;
三十萬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百分十零點二的比例配置。
不同地方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可看當地的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于地方法規的性質,通常是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
而且還應是地面上的房屋,無電梯的應該不高于四樓。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它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存放工具材料,業委會辦公等等。
物業管理用房用房指的是地面上具備采光通風、水電基本設施的房屋,像設備間、人防工程、層高低于2.2米的房屋都不能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總而言之,雖然不同的地方對于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標準不是完全一樣,但是相關政策規定對于物業用房面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產生糾紛之后可以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協商處理,也可以通過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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