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
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
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
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
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
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的專業部分就是在該小區之內所購買的不動產,不動產是屬于業主個人的私有財產。
私有財產是任何人不得進行侵犯的,并且針對于這些不動產的處置權,業主有十足的權利,他人不得隨意進行干涉,并且針對于專有部分,如果有他人對自己的專業部分進行侵害,可以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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