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收看何律師普法,我是何律師,今天我們聊勞動法合集的話題,單位員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孫女士是大成啤酒公司的啤酒推銷員,而且還是金牌推銷員,酒量也特別好,啤酒基本喝不醉,公司就招錄了孫女士為銷售科的正式員工,入職后公司依法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在2023年5月2日上午的時候,一次送貨過程中孫女士駕駛的卡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了碰撞,導致孫女士左腿粉碎性骨折,啤酒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將孫女士送去醫院治療,正好遇到銷售科的科長是個新手,不知道接下來該如何處理此事,于是留給廠長打電話請示,這廠長也不知道該怎么辦,一頓電話把銷售科長罵得掛了電話,那么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繳納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我們經常說到的社保局,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妥善救治受傷員工,并保存相關的書面證據材料和費用單據,以便盡快作出工傷認定,辦理醫療費用報銷事宜。在員工停工治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員工薪資福利及待遇,不得拖欠和克扣其工資。條件允許的情形下,應盡快為受傷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依據鑒定結果與受傷員工協商工傷保險待遇的申領與支付,這是走工傷保險的程序。
當然這個事故本身也是一起交通事故,這個需要劃定事故的責任,如果是對方的全責,對方的保險公司就得負責全部的理賠和相應的賠償了,因此孫女士可以有選擇的權利,主要看那邊對自己有利是吧,可以選擇有利于自己的一種方式來解決,但是呢,只能選擇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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