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小區入住率達到25%以上就可以。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業主自治,即在小區成立業委會,由業主所投票選舉的業委會作為小區全體居民的代言人,并與物業公司達成共同管制小區的和諧構架關系,達到財務公開、管理公正,事無巨細都能時刻響應業主所擁有的權利,并在業主與開發商之間起到溝通協調的橋梁作用,小區出現問題必須聽取三方聲音(業主、物業、開發商),由大家公平抉擇、公正處理,達到真正的和諧共處、共建和諧。
業主自治對物業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物業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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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的基礎。
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的產生和廣大居民社區自治意識的覺醒產生了現在的物業管理制度。
所有權是絕對性的權利,它排除了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干預。
無論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政府都無權干預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但是其他共有所有權人卻有權干預業主對房屋共用部分的處分,而這種干預也只能要求該業主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
因此,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產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只有業主才有最終的發言權,而物業管理企業只能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
所以,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自治。
(2)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于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范住宅物業管理重要意義。
無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其他當事人都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作出對業主不行為,這就使得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利對于維護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權益、規范住業管理有著重要意義。
(3)物業管理作為一種新興的行業,怎樣才能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直接關系到管理公業主之間的關系。
強化業主自我保護意識,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只要加強業主、強化業主自我保護意識,才能迫使物業公司增強透明度,才能增強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度,才能在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建立良好的關系,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
首先,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全體業主的一定利益。
在和物業進行溝通的問題上,首先物業必須明確自己的相關地位,表明自己是屬于服務一方,是受業主委員會相關聘用的。
而業主委員會也要做好帶頭作用,考慮到全體業主的相關利益。
配合好物業的相關工作。
在我國的小區的管理中,如果是小區的業主想要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此時是需要通過一些法定的程序,取得業主一致同意,才能設立的,其實通過業主的自我管理,是可以更好的解決業主需求,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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