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務費用是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收費標準統一收取,并且要開,依法納稅。那么,房產中介居間服務費費用怎么給,收取的標準是什么?
網友咨詢:房產中介居間費用支付的標準是什么?
北京山耀律師事務所劉鐵征律師解答:
房屋中介收取的居間服務費各地的收取標準有所不同,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劉鐵征律師解析:
中介服務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居間人的權利: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中共黨員,法律專業本科學歷,2000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并從事相關工作至今,后相繼通過司法考試、企業法律顧問考試,2023年受聘北京高院調解員。擅長合同、公司、房產、侵權等各類民商事案件及法律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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