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物業公司單方撤銷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如果物業合同有可撤銷情形的,物業公司單方面撤銷物業合同時,合同被裁定撤銷的,合同撤銷行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拖欠物業費要交滯納金嗎
物業公司可以依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
目前,法律上對于物業公司因拖欠物業費而收取滯納金,沒有明確的規定,物業費滯納金是否收取和收取標準取決于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如果合同中含有加收滯納金的條款,則物業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比例收取滯納金。
如果物業合同沒約定滯納金或約定不明確的,物業公司無權收取滯納金,即便物業提出要求的,業主可以拒絕支付滯納金。
所以當出現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情況時,物業管理公司是可以依照物業管理合同收取相應的滯納金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認為滯納金過高的,業主可以要求降低甚至免除。
若雙方協商不成的,業主可以在法院訴訟的過程提出,請求法院減免滯納金。
拖欠物業費被起訴,應積極應訴。
小區業主拖欠物業費,通常是事出有因的,諸如物業服務不到位、物業公司涉侵吞業資產等,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物業公司實際已經按照物業合同提供了物業服務的,即使服務存在瑕疵,業主也應當繳納物業費。
當然了,業主也是有權要求減免物業費的,若雙方協商不成的,業主應當積極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維權索償,而不是采取拖欠物業費的方式對抗。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合同的,合同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裁定撤銷后,物業合同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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