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洗錢罪是掩蓋,隱瞞非法所得金錢的一種方式。“洗錢”,既是生活用語,也是專門的法律術語,是嚴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的一種刑事犯罪。那么洗錢罪如何認定?洗錢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洗錢罪量刑標準是什么?云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周紹貴律師解析。
洗錢罪如何認定?
(一)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二)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于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后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于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周紹貴律師補充:
洗錢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洗錢罪法定行為方式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共5種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包括行為人將自己的合法賬戶提供給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假賬戶。因此,公眾應當謹慎將自己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產生不必要麻煩。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洗錢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紹貴律師,系云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擅長辦理刑事、建設工程、房地產、經濟、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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