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小區公共收益到底該歸誰所有
小區公共收益歸所有業主所享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小區公共利益的規定是什么
小區公共利益分配是可以由全體的業主來進行約定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填補管理費不足,但都必須由全體業主的投票決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時公示,在小區的《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章程》中,都應該事先對相關內容進行一個約定。
1、公共區域廣告收益,例如電梯轎廂廣告、戶外廣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活動場地、會所、游泳池經營收入;
5、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
8、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
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托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為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公共收益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維護費、管理費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
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銀行開設專戶對公共收益進行專項存儲,收支情況單獨立賬,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賬戶合用。
管理多個物業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每個物業小區公共收益單獨開戶列賬。
按照規定小區公共收益歸所有業主所享有的,一般在扣除成本之后,對于業主共同部分產生的費用都是歸業主所有的,利益分配的時候也是由業主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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