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二、未簽物業合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未簽物業合同,業主也要交物業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所以只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業主就應該交物業費。
退一步講,即使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已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一般情況下也要交納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如果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開發商、業主等都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經催告后物業公司強行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
因為此時雙方實質上未存在合同關系,當然可以不交物業費。
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形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
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和依法聘用的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業主要遵守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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