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怎么處理(保險糾紛真實案例)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粵01民終2516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曦予,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負責人:李旭,總經理。
委托訴訟 *** 人:司復興,北京市浩天信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 *** 人:鐘學武,北京市浩天信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胡曦予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廣東分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23)粵0104民初126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更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余錦霞獨任審理,分別于2023年12月9日、2023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在之一次開庭中,上訴人胡曦予以線上方式到庭、被上訴人人保廣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 *** 人司復興到庭參加訴訟;在第二次開庭中,上訴人胡曦予、被上訴人人保廣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 *** 人鐘學武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曦予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人保廣東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事實方面。
(一)人保廣東分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胡曦予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銀行)之間借款合同關系成立。人保廣東分公司無法提供胡曦予有效簽名的《個人貸款合同》原件,一審法院僅憑該合同及一張胡曦予的照片不能認定胡曦予向光大銀行申請貸款的事實。
(二)一審法院認定胡曦予借款21.6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胡曦予賬戶實際到賬的款項確為21.6萬元,但隨即被扣收保費7.6萬元,實際可使用款項的金額僅為14萬元。案涉《中國光大銀行銀保 *** 申請暨承諾/聲明書》(以下簡稱《貸款承諾書》)載明胡曦予申請貸款的金額為14萬元,案涉《個人貸款合同》未載明貸款金額,此與《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以下簡稱《投保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單》)所載貸款金額21.6萬元不符。二審法院應核查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胡曦予發放貸款的銀行流水情況。
(三)人保廣東分公司無法提供《投保單》原件及保險銷售人員楊少艷具有保險業務資質的證明,不能證明人保廣東分公司與胡曦予簽訂保險合同是否合法合規。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關于人保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載明,人保公司存在承保后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未發送投保成功短信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證明人保公司未盡告知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知情權。本案中,《貸款承諾書》既沒有記載胡曦予的保單號碼,貸款工作人員在銷售保險時也未向胡曦予說明所購保險的具體內容,案涉保證保險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條款,人保廣東分公司未對格式條款內容盡到說明義務,侵害了胡曦予的合法利益。胡曦予申請貸款實際到手僅14萬元,卻要支付高達7.6萬元的保費,該扣繳保費的條款不應成為合同內容。
(四)人保廣東分公司是否已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支付代償款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人保廣東分公司僅憑消費信貸對賬單、理賠憑證以及《代償債務與權益 *** 確認書》等證據,不能證明該公司實際支付了代償款,而應提供其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支付代償款的銀行交易流水,現人保廣東分公司無法出示,證據不足。
(五)胡曦予提供的其名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賬戶(尾號4926)流水顯示:胡曦予賬戶2023年6月28日到賬21.6萬元,隨即被扣保費7.6萬元。到賬21.6萬元的交易流水號(9001128005944)與扣收7.6萬元的交易流水號(9001128005944)號碼相同,放款賬號與扣收保費的賬號為同一個賬戶(尾號6638),人保廣東分公司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在此筆交易流水中,僅憑放款借據號無法證明21.6萬元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胡曦予發放的貸款。一審法院認定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已按合同約定金額向胡曦予發放貸款21.6萬元的事實有誤。
二、適用法律方面。
(一)一審法院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之一款規定不當。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是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但人保廣東分公司不能提供其實際支付代償款的銀行交易流水,不能認定其具有代位求償權。
(二)一審法院適用《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不當。根據該規定第九條,案涉保證保險合同為格式化條款,人保廣東分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導致胡曦予被迫簽訂合同,且需繳納7.6萬元的保費,損害了胡曦予的利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糾正一審錯誤判決。
人保廣東分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胡曦予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保廣東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胡曦予立即向人保廣東分公司支付理賠款181489.76元;2.案件受理費由胡曦予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23年6月27日,胡曦予向人保廣東分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锻侗巍仿淇钐幱泻赜桦娮雍灻锻侗巍飞暾埿畔⑤d明:申請貸款21.6萬元,分36期償還;“投保人聲明”中記載,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以及對人保廣東分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說明均已了解等。
人保廣東分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載明:在保險期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超過賠償等待期,保險人對投保人應償還而未償還的貸款本息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等。
同日,人保廣東分公司簽發《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投保人胡曦予,保險金額240544.80元,保險費7.6萬元,其中“特別約定”記載,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含)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投保人發生逾期或提前還款,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等。
2023年6月27日,胡曦予向光大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載明:胡曦予申請貸款14萬元,在光大銀行陽光銀行APP渠道簽訂《個人貸款合同》電子版,已了解光大銀行銀保 *** 的有關規定以及其同該行所簽貸款合同的全部約定并接受全部條款;為保證合同項下貸款歸還,胡曦予向人保公司投保了保證保險,授權光大銀行在貸款發放當日將保單項下保費7.6萬元劃至人保廣東分公司賬戶等。
2023年6月28日,胡曦予(借款人)與光大銀行(貸款人)的《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1.6萬元,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貸款發放至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指定賬戶(戶名:胡曦予;賬號:62×××62;開戶行:光大銀行),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50%執行,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7.125%;具體還款金額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
上述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胡曦予名下光大銀行賬戶發放貸款21.6萬元。同日,該行賬戶轉出7.6萬元至人保廣東分公司賬戶,摘要載明 *** 保費。
胡曦予于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償還了7期款項(每期等額6681.80元),自2023年2月29日起逾期。由于胡曦予未依約向光大銀行償還上述貸款本息,人保廣東分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代償181489.76元,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人保廣東分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 *** 確認書》,確認收到上述賠款,同意收到上述賠款的同時將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 *** 給人保廣東分公司。
胡曦予提交的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關于人保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銀保監消保發【2023】1號)載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承保后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未發送投保成功短信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將嚴格依法依規對該公司進行處理,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全面落實《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認為,胡曦予向人保廣東分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人保廣東分公司簽發《保險單》承保,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約。在保險期間內,胡曦予逾期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償還貸款,人保廣東分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支付保險賠償金,履行了保險賠付義務?,F人保廣東分公司要求胡曦予償還已支付的理賠款181489.76元,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胡曦予稱保險事實不清楚,對貸款人和貸款金額有異議,但其填寫確認的投保單及出具的《貸款承諾書》內容明確,顯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已按合同約定向胡曦予發放貸款21.6萬元,并根據胡曦予的授權扣劃保費7.6萬元交付人保廣東分公司,胡曦予也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7期,以上事實足以認定雙方保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胡曦予與光大銀行存在貸款合同關系,胡曦予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胡曦予提交的《關于人保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系有關機關對人保廣東分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管,人保廣東分公司依法接受監管和處理,但并非胡曦予拒償本案所涉債務的理由。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一款、之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一款以及《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如下:胡曦予于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人保廣東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81489.7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965元,由胡曦予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胡曦予提交了其與光大銀行 *** 的對話錄音作為證據,擬證明其曾通過 *** 向光大銀行 *** 查詢案涉21.6萬元貸款的發放賬戶情況。人保廣東分公司提交了北京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含附件),擬證明投保單上電子簽名是胡曦予本人所簽。關于胡曦予提交的證據,人保廣東分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交易情況應以銀行出具的書面材料為準。關于人保廣東分公司提交的證據,胡曦予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關聯性不認可,同時提交了(2023)京行終2533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擬佐證說明電子簽名數據信息并非由胡曦予掌控,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證如下:胡曦予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21.6萬元貸款的發放情況,與本案的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人保廣東分公司提交的證據,鑒于胡曦予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且證明的是《投保單》上的簽名情況,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采納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023年12月9日,本案進行之一次開庭,法官詢問胡曦予:“你是到友信公司借款還是在手機APP上借的?”胡曦予答:“我去到友信公司,友信公司工作人員指引我在我的手機上陽光銀行APP進行操作的,陽光銀行APP也是友信公司工作人員指引我下載的?!焙赜璁斖ケ硎尽顿J款承諾書》授信申請人“胡曦予”的簽名不能確定是本人所寫,并向本院提出筆跡鑒定的申請。人保廣東分公司對胡曦予要求鑒定的申請無異議,本院予以準許,擬通過搖珠方式選定鑒定機構。2023年3月7日,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胡曦予當庭向本院提出撤回筆跡鑒定的申請,并承認《貸款承諾書》中“壹拾肆萬”“36”“柒萬陸仟”以及授信申請人簽名“胡曦予”是其本人所簽寫。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胡曦予與光大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是否成立;二、胡曦予借款的實際金額;三、人保廣東分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胡曦予支付代償款。
關于焦點一,胡曦予與光大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
胡曦予主張案涉《個人貸款合同》并非原件,且無胡曦予的有效簽名,其與光大銀行的借款合同關系不成立。本院認為,首先,胡曦予于二審庭審中確認其是在友信公司工作人員的指引下,通過操作自己手機上的陽光銀行APP辦理貸款事宜,因此《個人貸款合同》是胡曦予以在線方式簽訂,借款人“胡曦予”的名字應是胡曦予本人在手機上點擊確認而生成。
其次,胡曦予向光大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書》載明:“本人在貴行陽光銀行APP渠道簽訂《個人貸款合同》電子版”,胡曦予當庭承認該承諾書上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因此可以確認《個人貸款合同》是胡曦予與光大銀行共同簽訂。
最后,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出具的《放款情況說明》及胡曦予提供的其名下光大銀行賬戶(尾號4962)交易流水顯示,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于2023年6月28日向胡曦予賬戶發放貸款21.6萬元,履行了付款義務;胡曦予確認如數收到該款,并從次月起至2023年1月間每月依約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歸還7期貸款本息合計46772.73元,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
由此可見,案涉《個人貸款合同》不僅是胡曦予與光大銀行共同簽訂,而且雙方還分別履行了各自全部或部分義務,該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胡曦予與光大銀行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
至于胡曦予提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21.6萬元貸款系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其發放的主張,經查,胡曦予提供的銀行賬戶流水顯示,胡曦予2023年6月28日入賬21.6萬元摘要欄備注為“放款-借據號(38611916014326001)”,該借據號與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同日出具的《放款情況說明》載明的貸款合同號38611916014326基本一致,而且胡曦予在收到貸款后已依約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歸還了7期貸款本息,表明胡曦予已通過自己的實際行為確認該款就是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發放的貸款,其主張21.6萬元貸款不能證明系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向其發放的,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胡曦予貸款金額問題。
胡曦予主張其貸款金額實際為14萬元,并非21.6萬元,另7.6萬元已被作為保費扣收。
經查,案涉《個人貸款合同》及《放款情況說明》顯示,胡曦予于2023年6月28日向光大銀行申請貸款21.6萬元,該行于當日向胡曦予發放了該筆數額的貸款;案涉《投保單》和《保險單》顯示,胡曦予向人保廣東分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載明的貸款金額為21.6萬元,需繳納保費7.6萬元;胡曦予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顯示,胡曦予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發放的貸款21.6萬元后,被劃扣保費7.6萬元;胡曦予出具的《貸款承諾書》證實,其授權光大銀行在貸款發放當日從賬戶中扣繳保費7.6萬元。
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吻合,一致證實胡曦予申請貸款的金額就是21.6萬元,胡曦予同意從貸款中支付保費7.6萬元。胡曦予關于其貸款金額實際應為14萬元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胡曦予主張案涉保證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人保廣東分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合同中關于繳交保費7.6萬元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意見,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投保單》投保人聲明第3點載明:“對貴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及附加險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的內容及其說明均已了解。”胡曦予在該《投保單》上簽名確認,表明人保廣東分公司已就合同內容盡到說明義務。胡曦予雖不確認該簽名是其本人所簽,但未能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胡曦予出具的《貸款承諾書》載明:“本人授權委托貴行在貸款發放當日從前款賬戶中將應繳保費人民幣柒萬陸仟元劃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賬戶。”胡曦予確認其中“柒萬陸仟”是其本人書寫,由此可見,胡曦予對其需繳納保費7.6萬元的事實知情,其主張該扣繳保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三,人保廣東分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胡曦予支付代償款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案涉《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是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故人保廣東分公司依法應保障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的合法權益,在債務人未能履行或者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依約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承擔賠償責任?,F人保廣東分公司依約履行了保證保險合同義務,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亦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 *** 確認書》,確認人保廣東分公司代償債務的事實并同意將對胡曦予追償的全部權益 *** 給人保廣東分公司。人保廣東分公司據此要求胡曦予償還代償款,合理有據,應予支持。
至于人保廣東分公司是否提供其支付代償款的銀行流水,并不影響其代償事實的成立。此外,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作出的《關于人保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系管理機關對人保廣東分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管,人保廣東分公司依法接受監管和處理并非胡曦予拒償債務的理由。綜上,一審法院判令胡曦予應支付保險理賠款181489.76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胡曦予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款之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65元,由上訴人胡曦予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余錦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魏雨璇
廖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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