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廠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廠房租賃合同屬于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與其他房屋租賃合同相比,其特點在于租賃標的是廠房而不是普通房屋,租賃的目的通常是工業和商業目的而不是居住。
租賃物的轉租租任期限內,乙方可將租賃物轉租,但轉租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負責,包括向轉租戶收取租金等。
本合同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不因乙方轉租而改變。
如發生轉租行為,乙方還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乙方應在轉租租約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與轉租戶的轉租租約應同時終止。
2、無論乙方是否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因轉租行為產生的一切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其他條款
1、租賃期間,如甲方提前終止合同而違約,應賠償乙方三個月租金。
租賃期間,如乙方提前退租而違約,應賠償甲方三個月租金。
2、租賃期間,如因產權證問題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一切責任給予賠償。
3、可由甲方代為辦理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租賃合同簽訂后,如企業名稱變更,可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確認,原租賃合同條款不變,繼續執行到合同期滿。
5、供電局向甲方收取電費時,按甲方計劃用電收取每千瓦用電貼費元,同時收取甲方實際用電電費。
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樣收取計劃用電貼費和實際用電電費。
依《民法典》規定,對于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并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
但對于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
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
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廠房租賃的過程中如果想要轉租是可以的,在轉租的過程中也同樣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如果對原本的租賃的甲乙雙方造成了損失,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對造成損失的一方做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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