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以上就是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于商鋪出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辦理,但解除合同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如果未達到違約解除合同的標準那么是無法解除的。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