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查看房產證,土地證,個別地區還有契稅證);
2、產權是否明晰無糾紛(是否有抵押,查封,離婚析產,繼承,共有權人狀況);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須注意:
買賣不破租賃);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是否在動遷紅線內);
6、房屋是否合法(不要有違規搭建等,無法辦理過戶);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福利分房等);
8、水電氣暖物業費用是否拖欠,該房產內戶口必須遷移(特別是學區房);
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選擇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避免黑心中介吃差價等);
10、合同約定是否明確(違約賠償責任)。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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