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
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地上的附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房地產由于其固定不可移動性又被稱為不動產,是房產與地產的總稱,是房屋和土地的社會經濟形態。
2、房地產業
是以土地和建筑物為經營對象,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維修、裝飾和服務的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
3、房地產開發
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包括從房屋定點選址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由征地與拆遷安置、規劃設施、供水、排水、供電、通信、通道路、綠化、房屋建設等多項內容組成。
4、物業
(1)居住物業
一般是指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購買者大都以滿足自用為目的。
(2)商業物業
也稱收益性物業或投資性物業,包括酒店、寫字樓、商場、商住樓等,購買者大都以投資為目的。
(3)工業物業
通常是為人們的生產活動提供入住空間,包括重工業廠房、輕工業廠房和高新技術產業用房、研究與發展用房、倉儲用房等。
(4)特殊物業
如車站、橋梁、機場、高速公路、汽車加油站等物業房地產相關基礎知識,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特殊許可。
5、房地產市場
(1)房地產一級市場
是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按土地供應計劃,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以土地使用合同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年限、規定的用途及一定的價格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所形成的市場。
(2)房地產二級市場
是指房地產開發市場,經營主體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內容是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對土地進行初級開發和再次開發,然后將開發出來的房地產出售給用地、用房單位或個人。
(3)房地產三級市場
是指在房地產二級市場的基礎上再轉讓或出租的房地產交易,是單位、個人之間的房地產產權轉讓、抵押、租賃的市場。
6、土地權利
(1)土地所有權
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對土地使用的權限,包括開發權、收益權、處置權。
7、土地開發
(1)土地一級開發
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毛地)或農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并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2)生地
指可能成為房地產開發與經常活動所利用,但尚未開發的農地和荒地,即待開發的國有土地,是距離城鎮較遠、無市政基礎設施、未開發利用的土地。
(3)毛地
是指城市中需要拆遷而尚未拆遷的土地,即已有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建筑物,將被改建的土地。
(4)熟地
是指已完成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施工條件的土地。
(5)宗地
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是地籍的*小單元。
(6)凈地
是指國家在土地出讓時,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進一步拆除的建筑物、構建物等設施的土地。
(7)三通一平
是指水通、電通、路通和場地平整。
(8)七通一平
是指給水桶、排水通、電力通、通信通、燃氣通、路通、供熱通和場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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