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辦理繼承手續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在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公證后繼承人拿著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銀行等機構辦理遺產過戶、轉支手續。第二種是在法院辦理,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調解、判決遺產歸哪些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再帶著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辦理前述過戶、轉支手續。
繼承公證與法院判決繼承兩種方式,最大的區別是繼承公證必須要其他繼承人配合(即便有遺囑),法院判決不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
公證處不給辦理繼承公證,常見的理由如下:
1.缺少其他繼承人的信息,或者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根據《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辦理繼承公證所需的文件材料有: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遺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婚內財產約定原件(如有)、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涉及代辦,則還需要提交委托書、監護證明等等。
很多繼承公證由于年代久遠,且祖輩一直沒有辦理過繼承手續,會導致需要提交的合法繼承人及親屬關系證明非常龐雜,但是公證處基于有行業規定不能少證明材料,所以在辦理繼承公證時繼承人會面臨開不出材料的窘境。
2. 其他繼承人不配合。
根據《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即便有遺囑明確約定遺產只歸某一位繼承人,繼承公證也需要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共同辦理公證處不給辦繼承公證怎么辦?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公證怎么辦?,實踐中常常因為其他繼承人對遺產分割的不滿而不配合。
所以對于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理公證的情形,在法院訴訟解決繼承問題是唯一選擇。
結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遺囑繼承糾紛審判白皮書》以及北京婚姻家事律師秦嘉澤律師團隊經驗的總結,我們將實踐中常見的法院訴訟解決繼承問題類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 獨生子女擬繼承已逝父母的遺產,但是由于父母的父母去世在后。常見的是父親去世比較早,爺爺、奶奶在父親去世后死亡,再之后母親去世,這種情形下獨生子女辦理繼承還必須提交爺爺、奶奶繼承人(也就是姑姑伯父等等)的相關證明文件,由于手續實在復雜,所以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處理。
2. 繼承人缺乏獲取部分繼承人身份信息的途徑,成功立案后可以通過起訴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進行核實并確認。如由于年代久遠、人口流動頻繁等社會原因,訴爭當事人無法提供材料證明諸如在20世紀30年代左右出生的繼承人的戶籍、生存材料,請求法院出具調查令向行政單位進行核查,以確認其他繼承人的客觀情況。
但是實踐中,往往當事人難在立案的第一步,因為繼承案件法院審查比較嚴格,如果準備不齊全,法院立案審核部門會反復打回立案申請,立案不成功也就不能進行后續的調查取證。
3. 因家庭矛盾。部分繼承人雖不否認遺囑形式效力,但在訴前不配合遺囑指定繼承人完成過戶登記,一旦持有遺囑方提起訴訟,出于訴訟風險等考慮,其便同意配合辦理過戶。
以上就是有關繼承公證以及常見的用訴訟方式處理繼承的情形,如有相關疑問,讀者可以私信留言或瀏覽器搜索“秦嘉澤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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