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合同簽訂情況來定。
由于違約金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因此,它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
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也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除非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而顯失公平,才可請求減少或增加。
至于違約金的約定,購房者可根據違約情況就違約數額進行約定,也可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購房者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由此,約定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就視為違約時的損失賠償金。
既然購房者在合同中已約定了違約金,那么,開發商要求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當然,如果“實際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可要求開發商適當補償(實際損失一般來講只可能是租金損失或交通費損失。
租金損失是指由于延遲交樓而多付出的租金;
而交通費損失是指由于延遲交樓不能及時遷入而可能增加的交通費用。
一般來說,交通費損失要低于租金損失,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只考慮租金損失)。
此外,如果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或者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確定,可依據房款的總額參照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出金額,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以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后,在實際計算房屋違約金賠償金額的時候,當事人必須明確合同是否約定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如果合同上有約定,那么就按照合同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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