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的適用條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遺留有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父母遺產繼承要公證書.doc,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3)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導讀: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1)被繼承人的姓名**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月10日出生,現住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南后街27號。公民身份號碼:。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解放路辦事處南后街濮陽土產申請人董現民因繼承被繼承人董紹文的遺產,于2010月28日向我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我處對申請人董現民提交的權利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核實,并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審核情況如下:月24日死亡。二、被繼承人董紹文死亡時在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解放路辦事處南后街濮陽土產3單元2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房權證北關區私字第號,建筑面積為81.12三、據申請人稱:被繼承人董紹文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別是兒子董現民和女兒董菊梅。李桂蘭自董紹文死亡后未再婚。五、現董菊梅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董紹文的遺產,董現民表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董紹文的遺產。根據上述事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被繼承人董紹文的上述個人財產為董紹文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繼承人董紹文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因被繼承人董紹文的妻子、父親、母親均已死亡,現其女兒董菊梅表示放棄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權利,故被繼承人董紹文的上述遺產應由其兒子董現民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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