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今年冬天去世的老人特別多,郭律師已經接到過十幾個有關遺產繼承問題的法律咨詢。為方便大家學習了解,人美心善的郭律師精心整理了10個常見的有關繼承的法律問題,建議大家收藏、保存和轉發哦!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段話的意思就是:只有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都不在世的情況下,才能輪到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這里特別要注意的是: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不僅包括親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不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還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答:可以繼承。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即:當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時,由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經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則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來繼承,也就是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替父母來繼承伯伯、叔叔或者姑姑、舅舅、阿姨的遺產。
舉個例子:王明從小失去父母,由他的爺爺奶奶照顧長大并一直生活在一起,王明還有一個姐姐,姐姐結婚后生了一個兒子名叫小帥。前兩年姐姐因病去世,王明尚未結婚生子。今年王明發生意外也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那么王明留下的這套房子應該由誰來繼承呢?答案是:王明的爺爺奶奶和小帥三人共同繼承,平均分配。因為,王明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中,王明的爺爺奶奶還在世,顯然是有繼承權的,王明的姐姐雖然也是第二順位繼承人,但是她已經先于王明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第1128條的規定,姐姐的孩子小帥可以代位繼承。
大家注意:這個規定在原來舊的《繼承法》中是沒有的,這就可能會導致有的人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沒有時,出現財產無人繼承而收歸國有的情況遺產繼承之十問十答,為了減少和避免其發生,《民法典》做了特別的修改,增加了代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三、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囑可以采用多種形式訂立,除自書遺囑(即親筆手寫遺囑)外,還可以代書遺囑(指別人代替自己書寫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以外,其余四種形式的遺囑均需要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
四、公證遺囑的效力更高嗎?
答:我國原來的《繼承法》(現已失效)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其他各種形式的遺囑。即,當一個人訂立過幾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時,應當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為準。但是,新的《民法典》徹底刪除了這一規定。《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著,公證遺囑的效力變得跟其他各種形式的遺囑一樣,不再具有優先的法律效力。
五、保險金能作為遺產由親人繼承嗎?
答:人身保險金是否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應當支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
舉個例子:一名三輪摩托車司機李某運送貨物時發生交通事故去世。李某生前投保了車損險 (保險金為1萬元)和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為10萬元),意外險指定了受益人為其妻子張某。后來,李某的父母跟兒媳張某因保險金的處理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處理。法院最終判決車損險1萬元屬于李某的遺產,由李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意外險因指定了受益人為妻子張某,所以保險金10萬元為張某的個人財產,不屬于李某的遺產,其父母無權主張。
六、胎兒有繼承權嗎?
答:《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了胎兒的預留份制度。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以后死亡的,那么胎兒繼承到的遺產,則由胎兒的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如果胎兒娩出時即為死體的,保留的遺產份額則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例如:袁某去世時,其妻子懷孕尚未生產,袁某留下的遺產應當為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如果胎兒出生5天后死亡,則胎兒繼承的遺產則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胎兒的母親繼承。如果胎兒娩出時就是死體的,那么為胎兒保留的的遺產份額,則由袁某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袁某的父母和妻子繼承。
七、去世的人留下的債務需要償還嗎?由誰來償還?
答:中國有句古語叫做“父債子還”,這句話其實說對了一半。按照我國《民法典》第1161條的規定,如果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就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替父還債,如果遺產不夠還債的,則超出的債務部分兒子是不需要償還的。如果兒子從一開始就放棄了繼承,那么兒子就不需要再替父親償還任何債務。
還有一種比較復雜的情況,就是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時,應該由誰來償還債務呢?舉個例子:老趙生前欠債200萬元,他去世后留下一套別墅,一套公寓和一套商鋪。老趙的老伴三年前已經去世,他們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老趙生前立有一份遺囑,說要把自己的商鋪留給一直照顧自己的保姆。現在老趙去世后,商鋪遺贈給保姆,別墅和公寓因遺囑未提及,所以按照法定繼承留給了兒子和女兒。那么,老趙留下的200萬元的債務應該由誰來償還呢?按照《民法典》第1163條的規定,要先由法定繼承人償還,如果不夠還債的,再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的遺產清償。因此,老趙的200萬元債務應該先由法定繼承人兒子和女兒償還。如果他們的遺產不夠還時,再由保姆償還。
八、繼承房屋需要交稅嗎?
答:繼承房產時免征契稅,只需要繳納萬分之二點五的印花稅即可。但是,繼承來的房子如果將來再出售的話,則要分情況處理。如果符合“滿五唯一”(指從被繼承人取得房產證開始計算已滿五年,且是家庭的唯一一套住房)的情況,則出售房產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如果不符合“滿五唯一”條件的,則要按照原購房金額和現在出售價的差額的20%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購房發票等證明原購房價格,則稅務局會按照孰高價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滿兩年的情況下不征收增值稅,如果不滿兩年的,則按照孰高價的5%再征收增值稅。注:孰高價是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價和實際出售價相比較取高者之意。
九、爺爺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孫子,孫子一定能得到房子嗎?
答:孫子能否順利得到爺爺留給他的房產,取決于孫子在知道爺爺留給他一套房子之后的60天內,是否作出了接受這套房子的表示。如果孫子過期沒有做出任何表示,則視為孫子放棄接受遺贈。
因為孫子并非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詳見本文第一條),所以,爺爺給孫子留下房產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遺贈”,而不叫“繼承”。《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十、更有“人情味”的繼承法律規定有哪些?
答:除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之外,我國《民法典》還有一些更“富有人情味”的法律規定。
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130條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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