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二手房買賣能否要求繼續履行
民法典規定,二手房買賣產生糾紛的,如果是一方違約造成的,在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的提起條件
1、存在違約行為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么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
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
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
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
否則,無異于強債務人所難,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二手房買賣產生糾紛的情況下如果是一方違約造成的,那么是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當然了也要在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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